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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社会功能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
  在中国的历史上,居于指导思想的往往是一种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很少在精神层面上思考问题。由于欠缺高远的理念指导,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纵观中国的法律,历代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立法技巧、编纂体例、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而无法朝着法的价值的高层次发展。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没有精神理念层面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残缺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推进现代法治,既要重视制度构建与制度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治理念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如今我国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实质上就是对法治理念进行变革。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一项重大决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如何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呢?笔者认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对法律职业人员提出了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的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实践的要求看,法律职业人员都必须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则作为执业的首要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它贯穿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活动的全过程,是检察和评判法律职业人员职业水平高低的标准。
  3、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4、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苦劳,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社会功能
  由于理念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治理念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的。法治理念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治理念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治理念,来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做出分类。
  法律职业者首先是社会中的一个活生生的具体人,由于其承担的是法律工作,这种工作的性质就要求他们具有比一般社会公众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素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律职业主体的业外活动完全规范。这些规范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必然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其次,也是法治理念最本质的内容是通过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行为体现出来的,其中反映出来的职业伦理规范由于为整个执业群体所认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示范作用不仅在于唤起和影响每一个法律职业者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职业中建立的和贯彻一定的法律职业的道德和基本规范。
  2、调节功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调节功能是指理念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能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的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教育手段,是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在此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评价是法治理念调节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的信念是法治理念赖以发挥作用的力量。调节尺度是"应该怎样",而不是"是怎样"。法治理念是以"应该不应该"来调节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由此使它表现出规劝和引导的特点。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职业理念的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人意。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法治理念教育是指法治理念能够通过评价、激励的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来培养法律职业的职业者的职业观念,职业境界和职业行为。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提升来说,理念教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过程中,每个法律执业人员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教育者。教育者本身也需要教育,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没有任何一位法律职业人员只是教育别人而自己不需要教育的。因此,他们都需要经常教育,需要由外界不断的灌输先进的法治理念。在法治理念教育中,外界灌输的知识和要求,个人带有积极性、主动性的去分析、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把外在的知识变成内在的感情和观念。在这个过程中,激发人改变和完善自己,改变和完善社会的热情,以唤起法律职业者的自我教育的欲求,激励法律执业人员在工作生活中不仅做先进的法治理念的理解者、接收者,而且做到先进法治理念思想的探索者和传播者。法律执业人员在正是这样的理念教育过程中逐步提升自己的法律从业品质。
  4、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思想意识、理念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激励来实现的。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当然地对社会以及非法律职业人员发生辐射作用,它通过影响非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理想确立,为非法律人员塑造道德榜样和引导社会的道德的批评方向,从而实现其对社会及其非法律人员的辐射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化和养成途径
  如何使一个法律职业者成为有先进思想理念的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过程,不是单纯的教育所能够完成的,也不是通过单一的学习可以完成的,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够是法律职业者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成为法律职业者自觉的行动指南。
  (一)加强自我修养
  自我修养主要是一种自尊自律的基本方法,法律职业者应该更加自觉的加强自我修养。
  1、主动学习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是对规范的接受过程。这个接受过程,就是把主体之外的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行为需要的过程,通过学习,把外在的行为规范,思想体系,不断内化,上升为个人信念。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执业内化的主体,就应该有意识的将被动学习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不仅通过专项教育学习先进的法治理念,还应该主动通过在职业过程中对典范的观察,去学习和感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法律职业的价值。
  2、勇于实践
  先进的理念思想,如果不能付诸于实践,都是一句空话,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也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因为人对于职业的价值和职业规范必要的评价与个体自身积累的社会经验密切相关的。在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不仅法律职业者自己经受这种心理过程,还要接受来自群体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这都会对法律职业主体的身心体验产生影响。
  3、经常反省
  理念的学习和提高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监控,自我超越的过程。反躬自省是修养的重要方法。我国在古代所说的"吾日三省自身"就是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二)促进法律职业内环境建设
  1、改善法律职业队伍状况。在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同时,要把好思想理念教育关。
  2、建立和完善法律职业制度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对法律从业者的行为活动进行评价,监督和奖惩制度的体系。
  3、有意识的举办一些与业务活动相结合的实体活动,激发法律职业者的集体荣誉感。
  4、有效利用惩戒的威慑力量。
  5、树立职业典范,激发内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三)发现和利用外环境中的积极因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法律职业者自身因素,法律职业内环境因素外,还有许多因素实际上是法律职业者无能为力的,但是由于对于这个问题,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对待他,虽然制度,机构和个人都无力改变环境,但环境中毕竟有许多真善美的人和事,同样的环境,用不同的价值观去看待他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法律职业者和法律执业机构应该有意识的利用和发现外环境中的有利因素,主动进行思想理念的提升。
   
  天长人民法院   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