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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05年5月1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通过基层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审查考核,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6人为人民陪审员,经过统一考核培训后,正式上岗。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广德县法院运行的概况
  广德县法院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依法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同时也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积极创造条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为他们购买法律图书资料,落实经济上的补助。一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96件近130人次,占同期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的20.7%,其中刑事26件,民事65件,行政5件。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审判权力在本辖区得到较好落实。6名人民陪审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职,既弘扬了司法民主,推进了法院各项工作,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从运行过程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意义
  1、人民陪审员弥补了审判力量的不足。基层法院案件较多,审判人员普遍不足,2004年我院受理各类案件2190件,2005年增加到2968件,同比上升35.5%。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扩充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极大地缓解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重与审判资源匮乏的矛盾。
  2、人民陪审员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的权力,直接监督法官审理案件;尤其是我院采取人民陪审员和执法监督员结对子的方式,查找审判工作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予以整改,从而既规范了审判人员司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也提高了司法的廉洁性。
  3、人民陪审员弥补了审判人员法律外的专业知识欠缺。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有着极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有效弥补了审判人员在相关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同时,我院在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时,有针对性地选择陪审人员,为审判人员公正合理高效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力帮助。如在处理涉及房产纠纷时选择县城建委的人民陪审员,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选择县妇联会的人民陪审员等等。
  4、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参与审判,既可了解法院审判工作,也可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制,尤其在案件调解中,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从而提高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5、获得了调解工作新经验。特别是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截止8月20日,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共计65件,有29件是调解或撤诉的,占44.6%。
  6、为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律提供了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回到群众之中,必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律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矫正、规范社会行为,把接触者的认识引向良知,从而服从于社会正义,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有上述的优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只陪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究其原因,主要有:
  1、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有限、审判经验缺乏,特别是审理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导致其只陪不审。
  2、人民陪审员精力有限,既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兼顾陪审工作,以致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陪审工作之中;同时,人民陪审员为了做好陪审工作,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对其本职工作也有所影响。
  3、人民陪审员在各自单位基本上担当重任,很难请假抽出时间参与陪审,既不能及时审前阅卷,也很难审后合议,有时甚至不能正常开庭。
  4、陪审员职权不明确。由于我国有关法律对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而没有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在庭审时陪审员也就是在审判庭上坐一坐,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
  5、在实践中,有的法官怕麻烦,所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只让陪审员参与一些简单的案件审理,也没有落实让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加的规定。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健全措施,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各种困难,以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完善人民陪审司法实践工作,弘扬司法民主。
  1、进一步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基层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渠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加强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讲座,为人民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平台。各业务庭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业务指导,同时,对有重大影响或有代表性的案件,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旁听庭审,提高人民陪审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
  3、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通过与人民陪审员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4、统一协调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摸清人民陪审员专业、特长以及本职工作情况,分发各业务庭,以便各业务庭有选择地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各业务庭应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陪审时间、陪审案件等迅速告知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协调陪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及时统计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质量情况,建立包括业绩、培训等内容的个人档案,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并函告其单位;对工作不称职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
  
作者:张军 崔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