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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部署,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惩治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是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日,我院对2005年以来审理各类涉农案件情况,为“三农”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相关经验、问题原因分析及思考建议等进行专题调研。 一、2005年以来来安法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数量及特点分析 来安是个农业县,农业人口40.4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83.2%。近年来,随着三个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各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较好地提升了农民素质,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社会还存在着一些盘根错节的矛盾问题,这些问题日积月累长期得不到消解,势必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2005年以来,来安法院共受理涉农案件776件,其中婚姻家庭类344件,合同类242件,侵权类138件,刑事案件45件,行政一审案件7件。主要类型特点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农村土地纠纷量大面广 土地是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命脉。近年来,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大幅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土地纠纷大面积爆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等纠纷案件迅速增多,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一是纠纷涉及区域广、层面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2005年以来来安法院受理此类案件51件,占整个合同类案件的21.1%。由于农业税的取消,返乡种田的农民越来越多,土地纠纷案件随之上升,由于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来安法院与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尽量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另外,由于我县境内修建高速公路,发放土地补征费引起的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近两年有所增加。而事实上,农村土地纠纷远不止这些。实践中发现,在全市各个镇、村都有相当数量的土地纠纷存在,涉及耕地、林地、果园、鱼塘、滩涂、水面等各个区域,大量的纠纷并没有诉诸法院,这些潜在的纠纷给农村稳定带来不少隐患。 二是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案件涉及人数多、矛盾易激化,处理难度较大。而且因土地纠纷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特别是一方往往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事件,造成农村社会面不稳定。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固然有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淡漠、主观履行承包合同自觉性差等因素,很大程度上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低下,违规操作引起的,包括:村集体、村干部违反法律政策发包土地,村委随意毁约,违规预留土地,征地拆迁安置等。 二、农村刑事案件增多,农民违法犯罪案件上升 从来安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看,2005年以来共受理涉农刑事案件45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数的33%。犯罪类型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放火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等多种。从行为主体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增加,青少年罪犯职业多为农民或无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系统的管理教育,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有增多的趋势,而且青少年罪犯由于性格冲动,往往不计后果。二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刑事涉农案件中盗窃占较大比例。45件涉农刑事案件中,盗窃16件,占整个案件的35.6%,主要是盗窃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甚至包括鸡、鹅、牛、羊等家禽。 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影响农村稳定 因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2005年以来来安法院受理的涉农离婚案件290件,占整个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4.3%。由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在外地打工,夫妻双方缺少沟通,不能同甘共苦,而是追求个人物质享受,导致离婚,此类案件当事人年龄相对集中于30岁左右。在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也经常势不两立,矛盾尖锐,有的甚至发生损坏财产、伤害等恶性事件。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是多年积怨,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通行权等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此类案件双方敌意较大,有些甚至发展成多人乃至家族之间群殴,有的构成轻伤成为刑事自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3件,占整个侵权类案件的31.2%。由于城乡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大部分农民购买了农用车、耕田机等,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方便,但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交通规则意识淡漠,人员超载,车速过快,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经常出现同一交通事故多人起诉的现象。对此类案件,大多做调解工作,调判结合。 四、涉农行政一审案件较少。在7起案件中,其中农民起诉乡政府的6件,占整个案件的85.7%,要求行政赔偿2件,不服行政处理2件,不服行政撤销1件,要求确认发证行为违法1件。 二、来安法院服务“三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来安法院现有工作人员74名,下辖四处基层法庭,加上刑、民、经济、行政、执行等其它庭室,2005年以来共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006多件,38.7%以上与农业、农村、农民息息相关。来安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参与农村社会主义治安综合治理,为“三农”工作提供司法服务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农村治安稳定。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村痞恶霸”等黑势力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农业市场经济秩序活动,认真审理好盗窃、破坏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犯罪,依法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三是严厉打击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稿、农村社会保障奖金、征地补偿奖金和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四是依法打击影响农村稳定和不良社会风气的“黄赌毒”、“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犯罪行为、农村干部经济犯罪行为,促进了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依法调处村民内部矛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依法审理好农业承包合同、农副产品流通等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现代化;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纠纷案件,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鼓励、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追索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对部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当事人申请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涉农案件裁定先予执行,及时维护农民权益。同时依法审理涉及农民利益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增加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各项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实际审判工作中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每年都有50%左右的民事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不断强化便民利民措施,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 一是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便民利民。进一步完善立案服务措施,实行“一站式”快捷立案,加强诉讼指导,印发诉讼风险告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2005年以来共依法为涉农案件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32.7万元,让有理的农民打得赢官司,让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彰显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积极开展了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司法实践,认真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的司法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努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依法纠错的原则,努力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对信访工作实施“三化”管理:信访网络化,建立了以信访接待室为主体,案件承办庭为依托,纪检组监察室为协助,院长预约接访为保证的信访网络;运作机制化,实行接访流程管理,信访接待室负责来访登记,初访处理,分流督办,案件承办庭限期处理,对涉及工作人员违纪的案件,由监察室调查处理,对上访老户和易引起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由信访接待室办理院长预约接访;责任明确化,从案件承办人、庭室负责人、信访接待室到院长,所承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了信访工作人人有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对可能发生上访的重大案件,严格实行定案件、定人员、定措施,院领导包案的“三定一包”责任制,确保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来安法院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及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涉农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表现为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有的只有口头约定,而未形成书面合同;有的合同缺少必要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有的对标的物未写清楚,如承包耕地、果园、鱼塘、滩涂的四至、界限不明确;有的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还有的多次转包,一旦发生纠纷,审理起来困难重重。二是相当一部分村委财务会计管理混乱,帐务往来记载不规范,有的甚至根本未入帐,还有的一些村委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引发纠纷审理难度较大。三是在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的由于取证、举证、作证难,受害方有时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有的受害一方借机多开药、乱住院,加上一些乡镇医院受利益驱动严重不负责任,人为地扩大了对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矛盾,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2、涉农案件执行涉及矛盾较多。表现为:一是涉及乡镇、村委会等的案件执行困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有些行政机关无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执行困难,有的虽有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拖的时间较长,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成为被执行人对法院产生意见。二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农村权利人不具备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意识,或者对风险认识不足,认为自己已经“打了官司”,却仍然不能实现权利,感到非常不满。 3、由于农民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盲目指责、对抗法院。有的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有的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继续到法院纠缠不休。有的判决虽已生效,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甚至进省进京上访,给法院工作带来一些不应有的负担和负面影响。“五五”普法,农村更是任重道远。 四、新农村建设的特点及司法需求分析 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过去的新农村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其建设目标就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行之有效的、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通过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产质量,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大的改观,真正把农村逐步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对城镇建设的规划,环境的整治,建设新的村、镇;发展农村的各项社会事业,培养新农民;加强对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新风尚。 通过对近年来安法院审理和执行涉案农村的司法实践和调研分析,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司法的需求是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特别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如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实践司法为民宗旨,是当前摆在我们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特点之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是和谐的农村。 需求分析:这个特点要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多做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矛盾。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特点之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是社会安定的农村。 需求分析: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平安乡村,为创建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作出积极努力。通过运用审判职能打击农村社会治安犯罪、丑恶现象;通过积极处理好农村的涉诉来信来访有效解决矛盾;通过就地公开开庭、送法进村等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普及农村生产生活常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指导乡村民调组织提高其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水平。 特点之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是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有序发展的农村。 需求分析: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需要井然有条的经济秩序为基础和保障。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要高度重视涉农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通过公正审判,并以实际办案效果,为确保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要对破坏农业生产、破坏经济发展犯罪进行重点打击。另一方面还要对迅速增多的与农村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涉农经济往来合同等纠纷案件重点研究与审理、执行。 特点之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有力司法保护的农村。 需求分析:这个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同时,还应牢固树立便民利民理念,在工作细节上千方百计为当事人着想。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尽力简化诉讼程序,做到坐堂立案与电话立案、巡回立案等形式相结合,书面起诉与口头起诉相结合,坐堂问案与巡回办案、办案进病房、办案到田间地头等形式相结合,进一步方便农民,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特点之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农村。 需要分析:法院应把审判活动作为倡导优良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通过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积极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优良传统。通过对农村公序良俗的采纳支持农村良好风尚。通过公正审理各种违约案件,树立诚信意识。通过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提倡农村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通过追究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弘扬正气,营造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氛围。在就地开庭、案件调解、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答当事人疑问、送法进村、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点广泛宣讲,使社会主义道德深入人心。 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基层人民法院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再上新水平。除以上分析外,在当前,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院干警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日常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做到文明执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通过深入农村,贴近群众,努力做到不因案件的审判影响、妨碍农业生产,及时发现并平息可能激化的矛盾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方式。 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在立案、排期开庭、审理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农民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地点,以保证生产不受影响。与时俱进地发挥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和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庭的案件,承办法官要主动携卷下乡,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 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为民、利民、便民措施。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并符合法院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减、缓、免交诉讼费,让有理的农民打得赢官司,让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彰显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缩短办案周期,及时化解纠纷,避免讼累。与此同时,还要针对部分农民文化水平比较低的实际情况,做好裁判文书的改进和规范工作,力克文书篇幅冗长、表述繁琐、说理深奥的弊病,提倡文书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通过制定各种有针对性的举措,真正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司法为民的实惠。 第三、大力提升服务“三农”水平。加强诉讼指导,通过建立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农民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 提高农民诉讼能力。通过举办多种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让农民了解怎样打官司,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同时,与各行政村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指导帮助他们开展调解工作,将大量民事案件和矛盾解决在村内。 减少农民诉讼困难。充分行使释明权,帮助农民正确主张权利,积极提供证据,弥补他们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并在审理过程中加强劝解、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力促当事人双方友好地解决纠纷。 弱化农民不满情绪。一方面,引入判后答疑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向当事人解释其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详细说明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而不能简单答复“找律师咨询”或“不服上诉去”。 第四、建立涉农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严打与防范相结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快审快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通过走访、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等,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坚持裁决与疏导息诉相结合。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法院改革,在立、审、执各个环节彰显现代诉讼过程中的公开、公正与高效,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实现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良好势头,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依法处理好上访问题。把信访工作当成体现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认真对待群众上访,对信访中发现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改变信访方式,将信访窗口前移,变上访为下访,结合巡回办案、法制宣传等进社区入农户,开展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化解矛盾。 通过判后回访制度,延伸拓展服务空间,帮助当事人解决关系判决的比如户口转移、证照过户等实际问题,对于审理中发现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便于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或完善。
来安县人民法院 王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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