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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而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保障。当前各地法院都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大多数还是局限于对案件的事后评查和监督,没有建立起科学化的管理系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就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征、主体、内容、方式方法作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的特征。
审判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涵盖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从案件的立案、审理到执行或申诉、再审等全过程。建立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转变当前只对案件结果进行监督的做法,要结合目前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对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质量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审判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公正司法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责的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质量管理规范、引导审判活动朝公正的方向发展,确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同时,审判质量管理还是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法院通过自身的质量管理活动,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起到预防违法违纪和规范司法行为的目的。审判质量管理也是对法官进行综合评价的较为科学的依据。由于审判质量管理是对审判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通过科学地设计管理内容,就能基本反映出一个法官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以及业绩水平,从而为法官的综合评价提高科学依据。
由于审判质量管理体系是法院对自身审判工作的一个管理机制,因此,应当看作是一种内部监督形式,从其工作的定位来看,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管理形式的内部性。从我国司法监督体系来看,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等,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都是外部监督,与这些外部监督不同,审判质量管理只是法院系统的一种内部监督活动,是本身对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管理标准的合法性。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审判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以法律为准绳,即要求审判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是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而衡量审判活动质量高低的标准理所当然也应是法律,即是否实现了法律的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法官审判活动的正确与否,最终认定标准只有法律。审判质量管理的标准,同时必须是法律所要求的,包括实体法规范的要求、程序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也应包括职业法上的各种要求。该类规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非法律的要求不应当成为审判质量管理的标准,如我们有些法院目标管理考核中的当庭宣判率、一次开庭结案率等考核标准。
(三)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审判质量管理应当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是对法院审判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是审判流程管理的延伸和拓展,它有别于当前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这两项工作只是审判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并且都是事后的管理,有其局限性。审判质量管理的完整性还在于它内容的全面性,对于与审判质量有关的一切因素和行为都应纳入体系当中。
二、审判质量管理的主体。
由于审判质量的管理涉及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而每个环节、每个阶段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是不同的,影响和制约审判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由某一个部门统一行使管理权,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符合审判质量管理的规律,起不到好的效果。审判质量管理的主体应当是一个多元化的复合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主体:1.立案庭。立案庭承担着案件的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以及处理上访申诉等职责,对于案件的审限情况、上访申诉情况等等,立案庭负责管理,因此也是审判质量管理的主体。比如案件的审限情况,立案庭可以考察审限内结案率和超审限结案情况。当事人上访申诉的情况,无论从办案质量标准上,还是从减少上诉、申诉案件来说,上访、申诉情况都应列入审判质量管理体系中。2.各审判业务庭。审判质量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这种管理不仅包括实体、程序方面,也包括案件的结案率、调解率、改判发回率、差错率等等。因此,各业务庭对本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应当负主要责任,是审判质量的第一责任人。3.审判监督庭。负责案件事后的质量评查和再审,是审判质量监督部门,因此,理所当然应当成为审判质量管理的主体。4.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法官违法办案以及法官审判作风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职能,也是审判质量管理的一个方面。5.政工部门。审判质量管理一方面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是考察法官工作实绩的主要途径,特别是最后的考查结果,要和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挂钩,因此,政工部门也是审判质量管理的主体。6.档案管理部门。诉讼卷宗归档合格不合格,要由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来检查管理。作为一个综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将档案部门列入管理主体也是需要的。
同时,由于审判质量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可设立一个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作为该主体的执行机构,负责审判质量管理中的日常事务,如各个环节信息的汇总,法官个人审判质量管理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各个法官最终审判质量的评估等。审判质量管理各个主体应当向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
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内容的确立事关管理是否科学的问题,结合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特点,我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判质量的标准。审判质量的标准是审判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内容,这一标准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审判工作是一项特殊工作,它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对从事此项工作的法官而言,法律至上是根本,因此检验此项工作的标准也只能是法律要求的,对当前一些套用行政或企业管理的标准的做法应当摒弃;其次,这一标准还应当具有科学性。法律规范是静止的,抽象的,将静止、抽象的普遍规定适用到动态的、具体的单个案件之中,需要经过法官的主观活动,需要进行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创造性工作,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法官的裁判活动是一项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智慧进行的工作,法官与法官之间,案件与案件之间都存在差异性,如果在审判质量管理中,只是机械地照搬法律设定的标准、简单地对号入座,就不能客观全面地评价审判质量,造成审判质量评估结论的不合理性。最后,这一标准还应当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来设定。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目标,也是司法的价值所在,在设定审判质量管理的标准时,这二者都应当兼顾。
根据上述审判质量管理标准的几个特征,笔者认为对标准可作如下分类:1.程序上的要求。包括是否依法立案、是否依法送达、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是否依法审理、是否公开宣判、是否在审限内结案、是否依法执行、是否按规定将案卷归档等。2.实体上的要求。包括案件差错率,上诉改判、上诉发回重审,案件再审率,申诉率,调解率、案件执结率、案件的社会效果等。3.效率上的要求。包括审理案件的周期,以及是否有主观上故意拖延办案等情形。4.法官的创造性。包括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对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法律规定不具体案件的评判能力、调研水平等。5.法官的职业形象。包括是否严格执行审判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工作作风是否扎实,司法仪表举止是否符合规定等。
上述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如能科学量化,则进行细分、量化,对不能量化的标准,要以成文的形式事先公布,让被管理者了解,并对标准的含义和执行方式作出说明。
(二)有关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属于管理活动,需要合理的制度和措施作为保障。根据管理的需要,应当制定相关的制度,使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比如案件质量评查和通报制度,审限跟踪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庭审观摩和法律文书评比制度等。
(三)审判质量评估。
审判质量管理的成果需要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审判质量评估。评估是根据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进行汇总,对被管理者的审判质量作出综合评价。因此,审判质量评估这项内容对管理体系而言必不可少。
(四)奖惩机制。
管理是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奖惩是为了保障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如果没有奖惩机制,管理就是空洞的,被管理者不会重视,管理也不会取得实际效果,因此,奖惩机制对体系而言也是必要的。
四、审判质量管理的方式方法。
(一)为每名被管理者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档案。这项工作可统一由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完成,但信息和资料需要各主体及时提供。档案中将详细记载每个被管理者在管理中发生的各项信息,该档案也是最后审判质量评估的依据。
(二)由立案庭根据审判流程跟踪案件的审理过程,监督各个环节流程运转情况,包括对案件上诉、申诉、信访、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等信息作出记录,并将记录的信息及时报送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同时也对自身立案质量、申诉信访情况进行质量自查。
(三)各业务庭对自身的案件进行质量监督,可通过自查、互查,开庭务会讨论等形式进行。
(四)审判监督庭对审结的案件进行事后的质量评查,并形成书面通报。
(五)档案室对案卷的归档情况进行监督。
(六)纪检部门对被管理者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七)政工部门对被管理者司法形象、思想状况进行监督。
(八)通过庭审观摩和法律文书评比,了解被管理者的职业技能和创造性能力。
(九)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讲评,分析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并督促整改。
(十)由审判委员会对错案进行界定,并进行错案追究。
(十一)形成质量评估报告。
(十二)进行相关的奖惩。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院 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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