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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要求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分析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各类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05年至2006年6月,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901件,审结815件,结案率达90%。其中刑事案件108件,涉及抢劫、强奸、盗窃、放火、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交通肇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17种犯罪;民事案件785件,主要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农村承包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32种纠纷;行政案件8件,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城市管理行政强制、城市管理行政赔偿3个行政机关的6种行政行为。
  (二)根据我院审理涉农案件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涉农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发展趋势: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多,并呈明显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6年6月,我院共受理离婚案件466件,抚养、赡养案件29件,占收案总数的55%。
  2、涉农合同纠纷数量和种类增多,其中民间借贷合同仍为主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6年6月,我院共受理涉农合同纠纷案件196件,占收案总数的22%,其中民间借贷纠纷119件,占涉农合同纠纷案件的60.7%。
  3、因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案件增多,并呈迅速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6年6月,我院共受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确认案和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3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7%。
  4、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当前农民外出打工人数逐年增多,而这些人又是涉农诉讼纠纷的多发人群,他们长期在外打工,与家中失去联系,造成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延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诉讼成本。
  二、存在问题。
  一是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社会转型、农村改革,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导致一些民转刑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我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深入农民开展各种各样的法制宣传,特别是人民法庭撤并后,财政未给付专项的人民陪审员及巡回办案经费,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二是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及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大量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纠纷涌出,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等,目前只有参照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是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村民的法制意识不强,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影响了法院依法服务于三农工作。
  三、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围绕现状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建议。
  (一)熟练掌握涉农案件的基本类型和处理依据,为高效、公正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1、加强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农副产品购销等各种涉农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严格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纠纷,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积极慎重审理农村各类民间纠纷,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等案件,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
  3、审理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城镇化中发生的纠纷,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既要注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农民或农村的长远利益要求。
  4、妥善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顺利向非农业转移。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1、案件审理前树立三种意识。一是要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的意识,妥善审慎地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依法裁判。二是要树立“维护稳定”的意识,准确把握法院职能的定位,注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三是要树立“审判责任”意识,审理要细致、事实要全面、证据落实要扎实;案件的承办人、审判长要直接面对当事人,解释判决依据,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2、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与农村发展为出发点,推行审理案件遵循四项原则和四种做法。
  四项原则:积极贯彻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正裁决、解决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加强调查研究原则。
  四种作法:一是法院专门设立一个民事庭审理涉农案件,确保涉农案件快审、快结。二是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当日排期”对涉及土地紧急耕种事宜的案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先予调解或先予执行。三是对生活困难的农民起诉的,实行司救济制度,依法减免诉讼费,确保农民依法行使诉权。四是抓住重点,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耕种生产中的障碍。
  3、审理后,做好服务延伸,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从审理涉农案件中找出矛盾产生的根源和杜绝此类案件发生的途径,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乡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辖区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及有关涉农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利用农村赶集、设立固定法律咨询点等方式送法下乡,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加强法制宣传的同时,要注重道德、公德的宣传,切实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农民诚信,环保意识,公德意识,仁爱意识,使广大农民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三)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保障。
  1、本着“便民、利民、护民”的原则,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法官助理为辅助,书记员为服务的“一二一”审判模式。在调解主体上,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在调解程序上,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答辩、开庭、宣判前的全过程;在调解时间上,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随地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不拘形式进行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突破,做到案结诉息。
  2、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调解网络。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构以司法为主导,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是加强人民调解的指导,人民调解具有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属性,是人民群众化解自身矛盾的重要方式。因此,要充分发挥其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通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员专题培训、与会代训、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听审、参与个案调解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处理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解释,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依法的予以支持;对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建立片区法官与调解组织联络制,在调解过程遇到难题或困难,由片区法官及时上门协助调解,凡涉及农村土地承包、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诉讼案件,先行委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
  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法院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首先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其次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确有困难的时,院长签发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其三是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作者: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