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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一是为人民法院审判过程提供安全、稳定的审判环境,保障各项审判任务的顺利进行;二是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裁判文书。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基层人民法院各项建设的的深入开展,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不可否认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规范的司法警察录用和选任制度,管理体制、体系尚不完备、保障工作滞后等等,各项工作尚不能完全切合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管理体制不顺,进出“口”不畅 根据《司法警察管理条例》规定,应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管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虽然名义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下,多数法院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目前法院现有的法警是从多种渠道进入法警系列的,有的是招考的、有的是内部调整的、有的是部队转业的、有的是以工带干的、真正的按规定落实择优招考的寥寥无几。从法警工作的性质特点来看,一般35岁以后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但由于审判岗位条件要求高,后勤岗位又有限,就造成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又很难去的“两难”境地。致使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受进出“口”不畅问题的影响,多数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已出现青黄不接的状况,以致司法警察队伍缺乏活力,严重影响其战斗力。 (二)司法警察执法权限不明确 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二是法警职权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致使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三)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数按所在法院编制数的12%配备,并且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到二名女法警。但目前大多法院都未能按此规定配齐配足司法警察。即使个别法院配足了比例但真正在司法警察工作岗位上的也不足要求。这种情况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审判、执行工作的需求。有些法院虽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警力不足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所占比例极低。同时专职女法警极缺,在执行任务时,只能由男法警或临时抽调女法官来代替履行女法警职责,这不仅有损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形象,而且由于业务上的不专业随时都可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如女性被执行人或女被告人利用上厕所之机串供、自残、自杀或脱逃等现象。由于司法警察人员配备不足,出现人少任务重和顾此失彼的现象,造成近年来脱逃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仅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四)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较低。人民法院招收的司法警察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进口渠道的参差不齐,目前法院司法警察达到大专以上程度的比例还相对较低,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二是年龄老化的情况比较严重。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要求司法警察年轻且身体素质好,但大多法院司法警察的年龄明显偏大,有的一直干到退休,以致很难适应对抗性强和灵活机动的司法警察工作。三是经过正式上岗培训的人员太少。就我省来说,高院每四年才进行一次授衔晋级培训,绝大多数司法警察根本未经过培训即上岗,依旧沿习传统的传帮带的落后模式,以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五)警务装备落后、短缺 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主要是指司法警察普遍要求配备的武器、械具、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一些必要的技术器材。只有警务装备先进优良、数量充足、项目齐全才能满足警察工作的需要。但由于法院的财政依附当地财政来支配,加上有些地方的财政只能是应付吃饭保工资,很难有资金来投入法院搞物质装备建设,以致很多法院的物质装备条件还很差。队伍严重缺乏工作所需要的必备的警械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致很多工作无法开展。装备条件的落后,在严重的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六)司法警察待遇低下 司法警察队伍的行政级别比较低。目前,基层法院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是正科级单位,次一级的也达到了副科级,而不少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大队长、政委还是科员级,或者仅是软副科级(即享受副科级),明显低于其他部门。司法警察队伍的职级晋升较慢。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受到一定比例的限制。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满员,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有的年轻法警感到法警职级比其他警种低下而看不到希望,年纪大的法警也觉得职级到顶而缺乏上进心,以致工作上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严重挫伤了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二、对策分析 (一)规范队伍建设,理顺司法警察“进出口”渠道 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同时为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和战斗力,就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有计划地公开向社会招考和招录人员以补充司法警察队伍的新生力量,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通过考核评比,竞争上岗等形式,对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法警及时予以解聘。对司法警察岗位的任职年龄和年限加以一定的限制,对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年限的司法警察,可以根据其政治级别、警衔级别分别给予安排转岗分流以畅通出口渠道。 (二)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行使职权专业化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的体现,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因为这是一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就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确、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司法警察权是与法官审判权性质、特征完全不同的司法权力,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专业化发展,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权的认识,更好地行使司法警察权的过程。各地法院将法警统一归口领导,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体制为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法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法警专业化管理也必将得到不断深化。司法警察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保障、配合法官的审判工作,主动、自觉地承担审判分工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衔接起来,从立案程序开始到案件处理结束,法警的保障、送达等工作应程序化、固定化。根据审判流程而不是根据法官的临时指令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增强警力,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增强正式司法警察力量,清理兼职司法警察,继续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等要求以增强警力。有些法院贯彻落实到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些法院显得有些差强人意。应该说,这三个要求落实起来确实有一定难度,但只要坚定信心,努力工作,还是会有成效的。各级法院领导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在分配正式编制名额的时候,应考虑到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现状,尽可能满足司法警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要出现司法警察正式人员断档现象;兼职司法警察要坚决清理清退,要么归队,全身心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要么退警,把编制腾出来。对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要想方设法争取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地方编制以解决实际困难。同时队伍的人员结构要合理,要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在警力增加有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警力的作用,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分配警力,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对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民事执行、死刑执行等工作,要事先制定好工作预案,保证并加强警力配备,做到疏而不漏。对日常民事案件的庭审保障工作,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要建立科学的调警制度,善于“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横向纵向运行通畅的调警制度。以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提高警务保障的综合能力。 (四)要严格职业准入,加强训练工作 严格司法警察职业准入是对各级法院领导提出的要求。各级法院领导的头脑里一定要有“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司法警察”这个观念,要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实际需要选拔人才,把好入口关,堵住不正之风,为司法警察人员素质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加强训练工作是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关键。去年,我省法院系统组织的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蓬勃开展,司法警察队伍的训练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也给我们司法警察队伍今后的工作积累了很好的经验,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具体怎样落实新大纲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训练工作,各级法院要予以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科学实施。要从改革训练制度、训练内容、训练方法、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多探索,多研究,建立科学的长效练兵机制,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灵活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规范化执法的能力,以训练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五)改善警务装备 良好的警务装备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和前提条件,是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先进齐备的警务装备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干警的灵活机动性,可以最大程度整合警力。所以针对目前警务装备落后、短缺现象,必须及时补充和购置,因为警务装备经费是法律明确的专项经费,不得挪用或减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警务装备表逐一落实,尤其是车辆配置,通迅器材、安全检查设施必须到位,上级装备部门或垂直领导部门及要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六)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条件,从优待警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惟一的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执行着特殊的司法任务,是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强制保障。这支队伍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无不渗透着辛勤的汗水,对于他们为审判事业所付出的劳动和贡献,各级法院领导也应在职级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要参照公安或同等机构领导干部规格配备干部。另外,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执行死刑等特殊补助津贴,要全力保障,尽可能地提高司法警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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