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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2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经常得与金融机构打交道,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也对此作出过相关的司法解释及通知规范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执行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数额限定问题。

  在金融机构协助冻结存款中大多涉及数额问题,即人民法院只须冻结账户中的部分款项。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则是对整个帐户进行了冻结,而不是只限于冻结的款项,导致存款人取款的不便。同样的问题是涉及对有关人员工资的冻结,现今有很大一部分单位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工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往往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情况,冻结债务人月工资中的一部分用以清偿债务,因金融机构无法按月冻结递增限额的款项,便对工资帐户进行全额冻结,而由当事人定期到法院领取属于他自己生活需要的那一部分,给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其实这种问题不难解决,只要在电脑操作程序中设定一个限额指令,如可以设定一个一般限额和递增限额程序,当用户取款超过限额时会自动弹出一对话窗口,告知此帐户已被冻结一定数额款项的情况及操作无效事项,并根据用户的需求打印该内容交用户与请求协助单位联系,而对限额以外的款项任由存款人自由支取使用。

  二、实名不实问题。

  《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已自2000年4月1日实施,该规定要求个人存款的存款人必须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去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储蓄存款,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就实施该规定以银发[2000]126号和银发[2000]152号通知,督促各金融机构履行职责,但是各地在实施实名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金融机构或出于方便存款人或为了多吸收存款有意无意地违反实名制的规定,对无身份证件的存款人“放宽”条件,而只要求其口头报一个姓名、出生日期或者身份证号码即行吸储,同时因为存款人记忆及吸储工作人员听力方面的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所报姓名、号码与实际不符,如姓名出现错字和别字、号码中的数字出现错漏等,也有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实名制的规定,利用金融机构的上述心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笔者在去金融机构办事时就曾亲眼目睹过类似的情况,也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过程中发现过这样的问题,金融机构的上述做法不仅违反了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障碍。

  三、邮政储蓄机构协助地点限制问题。

  邮政储蓄机构是一种新成长起来的金融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2月29日就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法复[1996]1号)。道理很简单,既然从事金融业务就应当承担国家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但笔者在要求邮政储蓄机构协助调查、执行工作中,被其要求必须到特定的场所才能完成调查和执行等协助事项。如笔者去合肥市查询邮政个人储蓄存款时就被要求必须到市局才能查询,下属机构不予办理;同样在笔者所在地的舒城县邮政储蓄机构就要求必须在县局才能查询,而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的规定进行办理。此第一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是柜面办理原则,即只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通知书,金融机构即应立即办理,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并根据所查询的情况进一步做好协助工作。

  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执行工作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金融机构的义务,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金融机构树立自身形象、完善自身素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必然要求。

  

作者:舒城县法院李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