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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大课题。但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特别是基层法院受体制、内容、方法等影响和制约,存在诸多问题,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有相当的距离,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是法院的基础,担负着一线大量各类案件的审判任务,素质好坏,不仅直接影响一方社会和谐安定,而且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社会形象。本文试以全椒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的现状
形势发展对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大幅度上升,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既是一项长远之计,也是一种带有紧迫性的历史责任。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提高队伍的素质是关键。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全椒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迅速发展,培养了一批审判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基本适应了当时的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目前,全椒法院75名干部中,具有大专学历的有25人,占干部总数的3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有48名,占干部总数的62.3%。其中通过司法考试的有5人。该院历年来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工作,努力探索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的方法和途径,为建立具有时代特征、基层特点、法院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为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要求,做了一些成功有效的尝试,使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主要的做法有:
1、培训渠道:
①现行的《法官培训条例》把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即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
②《公务员法》把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均以“公务员”的身份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教育培训。
③学历教育培训。目前,相当一部分在职法官(其他工作人员)以函授、自考等方式通过“专升本”或“本考研”的方式来提升学历层次。该院党组在时间、经费上严格予以保证,以便解决干警在学习上的后顾之忧。
④上级法院组织的其他业务培训。相对而言,这种培训规模较小,次数有限,但只要有业务培训,该院就积极组织干警们参加,多年来每年投入到培训费用上的花费就近万元。
⑤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该院规定“周五下午学习日”,并严格规定可窜不可占。
2、培训内容:法院系统内部培训,基本上是以法律、法规、审判技能等业务知识培训为主,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则以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等理论知识培训为主。
二、反思基层法院法官培训上的缺陷
中国的法官教育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中国法官学院的建立为标志受到了高度的重视,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如果从职业化的角度,从法官职业与职业化的要求,从法官思维培养的目标等方面来审视我国目前的法官教育现状,可以发现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目前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仍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而且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仍然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为了达到截至2005年45周岁以下的法官必须达到本科学历的要求,大部分的在职法官们都选择了函授、电大和远程教育等培训方式。本应由高等法学教育完成的文化与法律知识教育成为法官培训的核心内容,教育培训被认为是“搞文凭”的工具,始终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疲于应付状态,“绝大多数人都是通过成人教育培养的,其知识的局限性和素质结构的缺陷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如果不抓紧对现职法官进行教育培训,尽快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的综合素质”,势必影响法官职业化的进程。[1]
(2)、重审判轻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各地法院更重视审判工作而轻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尽管法院系统先后陆续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也收到了很大的成效,但仍有个别同志认为学习理论知识,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是“务虚”,只有搞好审判工作才是务实的表现。正是由于这种思潮存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知识学习,一些同志抱着应付了事的心态加以敷衍,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尽管做到了长抓不懈,但并未从灵魂深处改变个别法官及其工作人员重审判工作轻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观念。
(3)、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尤其是课程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选择,缺乏职业化的思路,基本上以法律知识灌输为主,以单项培训、临时培训为主,缺乏明确的职业法官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培训的效率与效能不佳。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的在职法官并非都是接受过专业法律知识教育,相当大一部分是在毫无法律学科教育背景的情况下进入法官行列,以至于法官教育在相当长时期不得不以完成法官的法律知识教育为主要任务而造成的。
(4)、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开放性。《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法官培训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本辖区内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最高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高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很显然,这是人为地规定了法院系统封闭的培训模式。长期以来,法院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在法院内部进行操作,没有把法官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对其他知识进行丰富性培训。同时,把法官同社会隔离开的趋垫明显,传统的培训方式仅针对业务进行培训。而法院办理的案件类型繁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法院系统内部近于封闭式的培训,无法有效拓展法官的知识结构,丰富法官的知识面,导致大部分法官知识面过窄,太专业化,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官知识结构和知识量的需要。
(5)、培训机制人为造成法官素质的级差。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并且,法官因其级别的差异而被限定在一定级别的范围内培训,使法官的素质深深地烙上了级别的印痕。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法官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再教育培训。正是他们却要承担着全国80%左右的案件的办理,而接受高质量培训的法官仅承担着全国不到20%的案件办理,这无疑对整个法院系统办案质量的提高构成最为致命的威协。由此可见,从体制层面上讲保证办案质量仍“任重而道远”。
(6)、形式重于实质,难以真正达到提升目的。法院培训的针对性是培训有实效的前提。当前法官培训主要根据各法院上报需要参加晋级与晋职培训的法官名单组织。在制定培训计划之时,并未对法院或法官的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培训课程的内容也显得相当宽泛,培训教材拼凑,毫无针对性,甚至连检验培训效果的结业论文,往往也需要在参训之前就准备好,这种培训形式重于实质,从而使整个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方式与法官的实际需要脱节。培训的结果是各法官都能通过考核,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却无法通过培训获得实实在在的提升。
三、基层法院法官培训的改革与发展
1、法官在职培训-“终身化、现代化、理念化”是重点
笔者认为,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应当将重点放在“终身化、现代化和理念化”上。“终身化”是指通过制度使法官树立“为一天法官就要学习一天”的教育理念,使法官在思维、智慧、知识、能力、人品等诸多方面永远都遥遥领先于纠纷当事人,通过自身的高素质来树立自身所发出的裁判的权威性。法官培训的“现代化”,是指技术与教育方式的现代化,即改革现有的填鸭式课堂讲授和集中脱产面授的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电子远程培训技术探索新的现代化方式。“理念化”则是指在对在职法官进行培训时仍需将职业伦理、职业信仰等作为重点内容,强化法官对于自身法官职业能力的认同,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不自觉地将自己等同于社会一般大众。如果做不到以上几点,就永远改变不了只有集中面授脱产学习是唯一有效培训方式的现状。[2]
2、加强组织领导
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是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职业教育,是一种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基础并与其相衔接的继续教育,在提高法官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员、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将《法官教育培训》规定的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变被动应付培训为主动争取培训。
3、完善教育培训内容
有研究表明:人们在学校只能获取一生所需知识的10%左右,而且掌握的主要是文化、专业基础知识。而绝大多数知识、技能的掌握,是有赖于长期的教育、在岗锻炼、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所获得的。教育培训是一个永恒、动态的概念,法官只有终身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而法官教育培训的核心在于培训内容的设置,只有能够切实满足法官审判需要的培训内容,才能使法官通过培训得到实质的提高,真正成为“人格、学识与权威的三位一体”。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作为法治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尤其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公平、正直、善良的品质和独特的人格魅力是必需的。在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今天,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事实向人们表明,在社会道德调控机制弱化、非道德主义泛滥的执法环境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已迫在眉睫。“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2)培育法官现代司法理念。法官被喻为“活着的圣喻”、“公正的化身”,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高于常人的道德和修养。为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理想,司法应该是不断进化的,而司法理念的进化是推动司法现代化的内在的、观念上的强大动力。现在司法改革不仅需要制度规范的保障,更需要现代司法理念的支持和滋养,才能确保司法终极目的的切实实现。在我国法官教育培训中,尤其需要加强“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教育。
4、开阔法官知识结构视野
审判是一项综合知识的运用,要求法官不仅应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同时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知识结构单一的法官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多样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法官的教育培训,应紧扣立法和法学理论发展的脉搏,加强新法实施和现代法学理论的培训,不断吸取新的立法内容和法学理论成果,塑造一批专家型法律人才。同时,合理安排文科课程,将经济领域、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新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帮助法官保持开放的视野,全面提高素质。[3]
5、法官教育培训要改变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法
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采用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突出法官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实行以专题讲授为主,结合案例教学和研究讨论三位一体的培训方式。因此,在教学模式上,可采取以下七种方法。
(1)学术讲座式。围绕某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疑难、复杂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2)提问互动式。围绕某个法律问题,通过教师与学员间的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增强学员的交流沟通、当场表达和自主决策能力,以便学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内容,也可以使教师了解教学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3)个案分析式。围绕某个典型案例,将问题归纳、分析,上升到理论,再演绎到具体案件中去,启发学员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实践的转化。
(4)理论研讨式。围绕理论研讨专题,组织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研,在教师的指导下撰写论文,并通过理论研讨会、演讲答辩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实践锻炼式。围绕技能培养内容,对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使法官在“学中干、干中学”,促进知识转化。积极为上下级法院、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搭建相互挂职锻炼的平台,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6)考察交流式。围绕职业法官培养,通过邀请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组织法官到先进地区访问、考察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7)网络教学式。围绕智能教学方式,运用国际互联网进行教学,创新数字化、智能化教育培训模式,增进教学互动,打破学习环境的限制,扩大法官教育培训的普及面,让更多的法官获得高质量同等培训的机会,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素质。[4]
6、要加强学历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学历层次。鼓励和组织具有专科学历的干部进行“专升本”,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干部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每年选送一批年轻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培训。
7、规范教育培训考核
法官教育培训的效果及参训法官的学习成效如何,需要客观地评价。法官教育培训如缺少考核评价环节,整个教育培训将是不完整的,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而要使法官真正做到积极、主动参加教育培训,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作保证。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法官教育培训与法官任职、续职、晋级相结合的制度,以便从根本上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地位。
(1)建立考核组织。为加强法官对新法律法规和审判技能等业务培训,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切实抓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考评机构,形成以政工人事部门牵头、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教育培训考核组织,确保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职业素质的认定,并与其任职、晋级、续职、评先等直接挂钩。
(2)完善规章制度。为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实现培训预定目标和要求,应建立健全系统的培训考核规章制度,对培训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定,以规范教育培训考核的全过程,保证考核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如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不予任职、对培训不合格的不予续职等,使之落到实处,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3)丰富教学考核。应根据法官教育培训的特点,针对培训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灵活多变的考核方法,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论文、分析案例等,让教学走出“考试形式主义”的误区,科学地评定学员的培训成绩,以便在检验教育培训效果的同时,促使学员通过应考调整学习方法。对于考核不能通过的学员,应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审判工作岗位,避免教育培训考核流于形式。[5]
7、统筹教育培训经费
就目前的法官队伍而言,只有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才能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舍得投入,使法官教育培训有基本的保障。笔者认为,在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法官教育培训经费,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全省法院在职法官人数,依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官培训需要,确定法官人均教育培训经费数额,在全省范围内统筹法官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法官培训开支,消除地方财政在法官培训上设置的报销障碍,解决经济落后地区法官培训受经费制约问题,保证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能够健康正常开展。
四、结束语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是推进法院改革的需要。而作为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就必须在战略上对教育培训工作给予极大的重视。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宫澎:“法官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26页。
[2]参见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49-52页。
[3]王安、乔檀:“试论我国法官培训的发展与完善”,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2期,第15页。
[4]王红:“谈法官培训的目标管理”,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6期,第33页。
[5] 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第22页
[6] [1]王存根著:《法官职业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载www.chinacourt.org ,于2008年5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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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赖德贵彭文城著:《构建法官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6年12期,第26页。 [2]张晓丽著:《我国现阶段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完善》,
[3]宫澎:“法官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26页、
[4]王存根著:《法官职业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载www.chinacourt.org ,于2008年5月25日访问。
[5]王存根著:《法官职业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载www.chinacourt.org ,于2008年5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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