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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群体案”的几点体会
 

  当前各基层法院面临一个执行难题,就是涉及农村土地所有权侵权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是群体案件,法院如不及时有效地执行,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发生和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的稳定。

  笔者在执行实践中发现,造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对申请执行人为群体案件的当事人,特别面临午收季节,法院如不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社会的不稳定;二是法院面对群体的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方法不当很可能引发矛盾激化;三是针对群体案件的执行,原则上是采取和解的方式。一般案件在诉讼阶段未能调解结案,在执行中要达成执行和解十分困难。这要求执行人员必须深入一线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出案件执行的切入点和解决方法。现结合我参与执行的一起土地侵权纠纷涉及当事人均为群体案件的执行,谈几点体会。

  案件基本案情:明光市潘村镇张台村第七村民组(简称第七村民组)申请执行明光市潘村镇张台村第八村民组(简称第八村民组)、明光市潘村镇张台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张台村)土地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中。

  2004年4月22日,第八村民组租用挖掘机将第七村民组通行多年的生产路挖成一条东西长360米、南北宽4米、深1.5米的沟,并用所挖出的土将双方用的劳改河垫成了可以耕种的土地,供第八村民组种植庄稼。张台村当时同意了张八村民组的要求,且帮助其联系挖掘机并安排杨正文向第八村民组其他村民筹集挖掘机施工费用。为此,第七村民组诉讼来院要求法院判令第八村民组停止侵权,恢复原状。2008年3月26日,滁州中院滁民一终字第01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宣判第八村民组将原第七村民组360米长生产路恢复原状。案件经政府确权和两级法院的审理,历经四年之久的土地所有权侵权纠纷终于结案。同年4月26日,第七村民组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鉴于恢复原状土地上小麦尚未收割,根据当地小麦收割期在6月5日左右。为此,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同年6月5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在宣判和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第八村民组抗法倾向较重,声称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如要执行,第八村民组41户全体村民集体到场将阻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第七村民组则认为法院在6月5日执行期限过晚,忽视了第七村民组收小麦无路通行的困难为由上访至本院,要求法院立即执行,否则拒绝收割小麦。面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态度,如何找解决纠纷的切入点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最大的难题。

  制定执行预案阶段:一是考虑到本案执行不当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和群体上访的隐患。为此,法院及时向市委政法委书面汇报了本案基本情况和执行意见。二是院长亲临一线研究执行方案,确定了以强制执行为后盾、以实现执行和解为优先、确保两个村民组成熟的小麦全部收割完毕的执行方案。三是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双方群体当事人的工作。在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保持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不变,而潘村镇主要领导和干部积极参与,通过村、组干部,协助法院了解情况并做好重点人员工作。

  执行攻坚阶段:执行人员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第八村民组村民代表承诺在2008年6月10日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第七村民组也承诺于同年6月9日前克服通行困难将已成熟的小麦收割完毕。尽管村民代表作出承诺,但是两村民组仍有个别村民有不同意见并在群众中散布不利于法院执行的信息,加上两个村民组积怨较深,所以双方代表向法院作出的承诺十分脆弱。同年6月8日双方均出现了反复,被执行人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并声称阻扰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同时也表示在其生产路恢复前拒绝收割小麦。

  鉴于执行形势急转直下,执行人员及时采取了“五种”调解群体案件执行的方法(重点人员疏通法;社会关系协调法;农户家中攀谈法;灵活多变处置法;法律威严震慑法),一是对重点人物进行排查,并通过各方面社会关系做好重点人物工作,并深入农户家中做好群众工作;二是采取法律威严震慑法。执行人员面对严峻的形势,决定抢收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100余亩小麦迫在眉睫,当即作出了在2008年6月10日实施由他人代为履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预案,并向被执行人宣传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三是采取灵活多变执行的措施。在积极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同时,法院没有放弃执行和解的努力。经调解由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张台村从村里机动地拿出三亩土地补偿给第八村民组,强制执行中挖掘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张台村承担。最终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在法律的威慑下,作出了服从判决并同意按判决内容履行的表示。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在挖掘机进入执行现场同时进入了其百亩小麦地里抢收小麦。为防止双方为群体的个别当事人的反复,执行人员联系两台挖掘机,经过两个昼夜紧张施工,四年前被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毁坏的长360米长生产路终于在2008年6月11日12时全部恢复贯通。申请人第七村民组55村民弃收多日的小麦也于同年6月11日凌晨1时抢收完毕。本案最终以互相谅解的方式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几点体会:一是正确的判决是强制执行顺利进行的前提。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第七村民组只起诉第八村民组杨正文一个人系漏列了被告主体,向双方作法律释明,最终将共同侵权人张台村村民委员会和第八村民组其他40户村民追加为共同被告。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正确的判决让被执行人无可挑剔,从而保证了执行顺利进行。二是领导重视是本案执行成功的关键。执行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否则执行工作难以进行。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有赖于党委、政府的重视。本案得到了市委、市政法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执行过程中潘村镇人民政府不仅抽调镇干部在一线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镇领导还协调由村里拿出三亩机动地补偿第八村民组41户村民、为本案和解执行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三是正确的工作方法、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是本案顺利执行的保证。执行人员采取了“五种”调解群体案件执行的方法,在执行现场不厌其烦地作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并昼夜坚守在执行现场,从而保证了恢复生产路原状和第七村民组55户村民抢收小麦两不误,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作者:明光市人民法院 江永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