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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问题的思考
 

  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必须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体系,我们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以保障:第一、要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法院的领导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支持法官排除各种干扰,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司法。第二、要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处分。第三、要保障法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了,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力。下面就此发表个人的看法:

  一、法官法中“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等有关内容落实情况,提出法官职业保障的完善建议和意见

  所谓法官职业保障,就是国家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和全面落实法官的职业权力、职业身份、职业收入等,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职业身份保障就是法官一经依法选举、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处分。

  虽然《法官法》明文规定,法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法官的任用必须先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再由地方人大予以任命,法官的人事任免权完全受制于地方,法官实际上是可以随意被撤换或调动的。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专门设立了诸如“软环境治理办公室”等办事机构,这些办事机构往往又特别看重公检法人员,凡成立此类机构的,均要抽调政法干警参与其中工作,这样一来,法官的身份常常随地方党委政府的一纸任命书或调令而瞬间改变。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构想。《法官法》对法官职业身份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组织人事部门一直将法官作为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故有关法官身份保障的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目前仍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深入落实《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即法官一经依法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其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处分。

  二、落实法官法关于法官工资和法官退休制度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作了规定,目前法院的财政支出,主要是地方财政供给。各地的经济状况不同,具体标准和经费来源也不一致,差异较大。要求法官保持清正廉洁,除了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法官个人廉政素质外,还必须对法官的职业收入给予制度保障,让法官能够拥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惟有如此,方能维护法官的尊荣,增强法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提高法官抵制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从而使法官自觉排除各种不当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裁决案件。因为,也只有当法官不为生活所操心时,把精力为正义而操心。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保障:

  1、建立单独的法官工资制度

  《法官法》第34条明确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据此,现行立法已将法官工资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区分开来,并在法律上建立了法官单独工资制度。但遗憾是,该规定至今并未落实。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全面落实法官的工资制度。而且法官工资制度要充分反映审判工作特点,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同时,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法官定期增资制度,确保法官的工资随着工龄、职务升迁、物价上涨等因素及时得到合理调整。最后,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官退休制度,确保法官在退休之后,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2、切实落实法官审判津贴

  2007年7月31日,国家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下文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法官审判津贴,这为全面落实法官的各项津贴和福利待遇开了个好头,建议国家以此为契机,扩大法官津贴的落实范围,逐步提高法官津贴的标准,特别是在实行法官员额定编和严格遴选后,大幅度调高法官的津贴,使《法官法》的具体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3、逐步推行法官高薪制

  实践证明,只有对法官实行高薪制,才能养成法官廉洁司法的崇高品格,法官才能有足够的底气抵制外来的诱惑和干扰。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家将完全具备为“职业化”之后的法官们提供高薪的财力,因此,在我国逐步推行法官高薪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建议,在目前法官整体素质尚不具备完全推行法官终身制的条件下,修改《法官法》,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审判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适当调高法官的退休年龄。法官退休年龄原则上应高于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除因法官自身健康原因或自愿申请退休外,法官的退休年龄可调至65周岁。

  三、关于法官职务职级配备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法官待遇偏低是当前法院难以招录人才、难以留住人才的一个关键问题。法官辞职当律师,有的一年的收入相当于法官十年甚至更多,造成少数在职法官心里失衡,对工作失去信心。因此,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已成为当务之急。法官是高危职业,既然对其专业素质、道德素质的要求高于一般的公务人员,理所当然应该给予其高于一般公务人员的经济待遇、政治待遇。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法官管理模式,取消法官行政级别,使不同的法官等级享受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待遇,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既要用事业留人,还要用适当待遇留人,激发干警工作热情。

  按照宪法、法律和文件规定,人民法院的地位、机关规格等同于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职级配备与各级政府的副职相同,审判业务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略高于同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行政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按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或同类人员标准掌握。对审判人员配备较高的职级和职数比例,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所承担的重要职责和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审判人员在政治上的特殊要求。修改后的《法官法》对法官任职的学历和专业水平规定了较高的条件。原来对人民法院干部职务职级配备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由于法院审判人员的职级配备偏低、社会地位没有很好得到保障,影响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致使审判队伍不稳。特别是在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法院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均按政府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对待;人大任命的审判人员均按同一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对待。

  建议: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及内设机构的规格和干部职级的配备。

  

  
  

  

作者:明光市法院 蔡启国 袁箭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