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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 --以"许霆案"说起
 

  沸沸扬扬的"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许霆也当庭表达了他对判决的满意,但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表示,作为父亲他还会继续申诉,他依旧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回顾许霆案的历程,在当前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情形不可谓之空前却又显得熟悉:媒体铺天盖地报道、代理律师高调呼吁、被告人"语出惊人"、网络上连声质疑、两会上高层表态、法学家们的激情言说、全民激烈探讨,在舆论浪潮中,许霆案由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二审高院发回重审,再到法定刑以下判决,"一波三折的司法程序让人们见证了正义博弈的神奇过程"。之所谓称其空前,是因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媒体和网络蓬勃发展,公民参与司法、渴望表达自己观点的意识日渐高涨,"许霆案"造成的轰动和关注程度已经到达了又一个新的高峰,让人不得不谓之称奇。另一方面,谓之熟悉是因为这样的情形似乎让人们又想起了近来许许多多的类似情形,从最早的"张金柱案"、"夹江打假案"到后来的"刘涌案"、"孙志刚案"、"宝马撞人案"、"邱兴华案",以及前段时间的"彭宇案"等等,不胜枚举。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广大媒体为先锋的社会舆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其中既包括了积极的影响如"孙志刚案"的曝光和讨论直接促成了国务院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不合理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是也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如在其中一些案件中,媒体报道失实、错误引导舆论、侵犯公民权利等,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树立正确权利法治理念,国家法治建设进程起到了阻碍作用。
  而在许霆案件中,这样的问题也尤为突出,我们的媒体在司法实现的过程中究竟产生了怎样的作用或者影响,并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即对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从而更好地既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独立,又保障同样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并在其基础上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法治进步和社会发展。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及其原因
  在实践中,尤其让一些学者和司法人员的担忧的便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所谓的"媒体审判"。并已经有学者对其做出的特征界定,即"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对此,笔者表示认可。实际上,媒体审判在我国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并不鲜见。早在1995年的四川"夹江打假案"即是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发生在2003年的"刘涌案"和"宝马撞人案"同样有媒体审判之嫌。在上面几个案件中,媒体并不了解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逻辑推理,从而对司法都施加了不太恰当的影响,狂热的道德激情、简单的是非判断和强烈的愤怒情绪,往往淹没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在媒体和司法之间激烈冲突的背后,其实是两种理念的冲突: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事实上,传媒权利的行使和法院权力的行使都有各自的宪法依据。
  一般认为,传媒权利来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虽然从宪法法条的规定来看,传媒并不是言论自由权利行使的法定主体,但是由于生活世界的日益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单个的社会主体要获取信息或者发表意见只能借助于大众传媒,所以传媒权利并非是一种自足的权利,而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延伸。
  而司法独立在宪法第126条也有明确的规定。从世界通行的法律层面看司法独立一般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1)司法独立首先意味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地位;(2)法院独立。法院独立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法院独立意味着法院作为审判组织不受任何外部权势和压力的干涉和影响,另一方面,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也应当保持独立;(3)法官独立。法官履行职务时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而动,不必顾及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各种关系。
  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冲突,其主要根源是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性质迥异。(1)媒体和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不同。新闻事实是媒体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实,这种事实缺乏技术上的证实,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控辩双方提出相应的证据,在证据的基础上控辩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由法院认定的"法律真实";(2)媒体的时效性要求与司法的运行规律冲突。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要求在理性的基础上遵从法律作出裁判,尽管审判都有期限的规定,但与媒体相比对时间的要求并不严格。如果遵从司法的理念,媒体在报道某个案件之前必须将所有的细节核实清楚,并且必须掌握种种证据达到证实的程度,对媒体而言这几乎是不可能的;(3)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冲突。凡是提交到法院的案件,一般具有比较大的新闻价值,尽管媒体在进行报道时追求客观公正,但媒体的社会责任人文关怀、同情弱势人群等的报道倾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流露出来,而这些又极易调动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当这些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很可能对法院形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法院不得不作出媒体倾向的判决,这与法院居中裁判,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要求之间又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正如许霆案中,媒体对于这样一个打工仔往往更关注于其身份的卑微和面对强势银行的苍白无力,一度渲染"面对诱惑,常人难以抗拒",抑或通过许霆父亲之口宣传许霆从小就是个好孩子。假如媒体预设许霆是弱势一方,取钱无罪;银行是霸权一方,天然输理,那么,媒体自然就会按照这种世界观剪裁事实。但事实是,一切的事实都应该由法院去考究,以法律为根据进行评判。如果存在审判不公,也应由公开的法律程序运转,实现权利的救济,而绝非通过媒体的报道、舆论的煽动,迫使司法机关纠正判决。如果"公正"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实现,其必然的结果就是司法和媒体矛盾愈发尖锐,司法的权威日益衰颓,法治也永远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二、矛盾化解的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规范大众传媒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效地防止"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愈来愈成为一个函待解决的问题。在宪政理论视野中,保障权利是司法最终的价值诉求,也是司法独立的最终客观依据。宪政的核心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宪法明确设定公权机关权力和广大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使得权力无法侵害权利;另一方面还要将公权力加以分割授予不同的机关行使,使各个公权机关之问也相互制约。司法独立即是这样的一种制约权力的宪政制度,虽然从形式上司法独立似乎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但在终极价值上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的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权本身的一项特权。在孟德斯鸡看来,司法独立是人类自由的前提,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说到底,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一是为了司法公正,二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这两方面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二者在理论上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所以,二者天然就具备协调统一,相互促进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实现司法和媒体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一)培养和坚定正确科学的司法理念,秉公司法
  目前我国司法独立的实现状态并不让人乐观,我国的法治是外发后生型的,内生的法治因子很少,而人们对司法的认识缺乏深厚的法治文化传统做基础,所以人们对司法的误解颇多,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地强调司法的教化功能和实现实质公平的任务;二是让司法越出自己的界限,去承担本应由其他社会机制所应承担的管理社会的任务。而司法在被公众关注的过程中往往可能处在两难境地:坚持自己司法理念的结果是成为社会批评的对象,而顺应民意的结果是悖离了法治的初衷。久而久之,法院不仅会失去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的权力,也逐渐失去了作为制度的权威性。然而,越是如此,司法机关越要秉公司法,只向法律和事实低头,维护司法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根本没有任何司法权力的媒体舆论影响了法官的判决,那只能说明法官内心的极度不自信。由于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司法的权威也许并不在于它是否做到了真正的实质公正,而是在于其是否最终秉承了自己的终级权威,以及是否秉承了追求公正的精神和追求公正的自信。
  正如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虽然当时美国国内的媒体和舆论空前一致地要求法院判处辛普森有罪,但法官却依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程序瑕疵,故而在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判处其无罪。也许这在很大程度上触犯了民意,但是事后看来,正是司法机关这种理性的坚持让许多美国人深刻领悟到法律正当程序的价值所在。司法机关这种秉承理性的坚毅,司法工作者的对司法权威的捍卫以及媒体最终对司法独立的充分尊重,共同把一起极具争议的"世纪审判"写进了各国法治的教材中,让法治观念在普通民众的心中根深蒂固,也进一步促进了法治的实现。
  (二)规范新闻职业准则、倡导媒体职业道德,依法报道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媒体业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网站逐步走上企业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作为一类独立的市场化主体,面临着市场中激烈的竞争和生产发展的压力;另一方面,传统的媒体的宣传阵地和销售市场也日益受到诸多例如以网络为代表等新兴媒体的冲击,而网络以其超强的传播能力和宣传受众的高度参与互动性而著称。这些无疑要求我们更明确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出改变,处理好司法和媒体的关系。相应地,对于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不实报道、恶意炒作、浮躁风气严重的媒体必须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把舆论监督和行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对于缺乏基本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给予业内的相应惩罚,维护媒体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而对于网络媒体的规范则更需要国家和民间的共同努力,利用多元化的调整机制加以调整和引导,在让民意得到健康合理的表达的同时,尽可能防止民意被错误引导和利用。从具体原则角度来看,媒体在对待司法案件时应当秉持以下原则:
  第一,在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应持中立立场,对通过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等)只作如实的报道,而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
  第二,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只作转播或客观介绍,而不能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人员产生压力;
  第三,在任何时候(包括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不得刊载或播出对司法人员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内容的报道或评论,以保护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当然,在规范新闻媒体的同时,当前更重要的仍然是加强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若新闻媒体严格按照相关职业规范、遵循职业道德、依法报道,充分发挥其监督、宣传作用,将势必对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巨大的积极推动作用。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孙权 来安县人民法院 查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