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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  打造一流司法警察队伍——以合作性工作目标的设立和实现为视角
 

  “公正与效率”已成为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过程中,司法改革将不断深入,审判领域将不断拓宽。为此,司法警察的职责将更加艰巨而繁重,这必将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尽管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诸如管理体制较为混乱、队伍老化、整体素质较低、进出口不畅等问题有了很大的改观,但其与司法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如何应对新的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它使我们司法警察感到重任在肩,时不我待。在硬件难以立即优化的条件下,更新管理理念、进行科学管理成为应对新挑战的必然选择。

  从系统论角度而言,司法警察队伍作为一个组织,它是由干警、装备、职能等要素组成的统一体。如何能高效地把这些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打造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惟有科学的管理,才能从内心深处激发出每位干警的工作热情、高度的使命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才能积极应对新挑战,牢牢把握司法改革过程的发展机遇,使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实力有质的飞跃。在这里,拟以合作性工作目标的设立和实现为视角,笔者谈谈如何开展司法警察队伍的科学管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建立相互合作性的共同目标

  根据依赖性程度不同,目标可分为三种:第一,合作性目标。所谓合作性目标是指每位干警的目标的实现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当别人达到目标时,也有利于他们自己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合作性目标的指引下,他们会相互信任、相互促进、相互合作。第二,竞争性目标。所谓竞争性目标就是指每位干警的目标的实现是负相关的,也就是说,别人达到目标时就会成为自己目标实现的障碍。因此,竞争性目标会导致与合作性目标完全相反的作用,当干警发现他们之间的目标是竞争性的时候,他们就会坚持自己的利益,仅仅关心自己的成功,同时防止别人比他们自己更成功。第三,独立性目标。所谓独立性目标是指每位干警的目标的实现是不相关的,也就是说,别人是否达到目标和自己目标能否实现无关。因此,独立性目标也会防碍干警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合作,因为他们认为别人的努力与自己不相关,从而也仅仅关注自己的成功。

  在日常工作中,每位干警会从个体理性出发做出什么样的决策,选择什么样的行为,其结果不一定符合警队整体目标。如果符合则是有效率的,否则是无效率的。因此,警队的整体目标是否为合作性的共同目标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是一个合作性的共同目标,那么每一位干警都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而一起行动,从而合作关系就会自动形成。比如,在日常的值庭工作中(尤其在被告人众多的时候),司法警察不仅要分工明确,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家如何通过相互配合来完成任务。如果我们把整个值庭任务设定为一个合作性的共同目标,要求每一个干警不仅做好自己应承担的职责,同时也要求每个干警应兼顾其他干警的职责,如果那一位干警的工作出事了,大家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在整个值庭过程中,大家不仅能出色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也会相互配合协助其他人完成任务,从而有效避免庭审秩序混乱,甚至被告人脱逃事件的发生。因此,对作为一种高风险的司法警察工作来说,设定合作性的共同工作目标非常关键,它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二、重视干警的的信息沟通和权威的作用

  合作性的共同目标的实现还需要每一位干警在日常工作中持之以恒地贯彻下去,但他们会坚信这样的信念:只要别人目前合作并继续下去,他也将继续合作下去,也就是说,采取合作行动就是大家的理性选择。这种合作不必基于利他主义,而是基于每一位干警都有相信他(她)人会合作的共同信念,基于合作能给大家带来更大目标的预期。但在现实中,只要一位干警偶然出现一次偏离合作的行动,其他人就会选择不合作,从而合作关系就会彻底崩溃。因此组织内的协调问题至关重要,司法警察队伍必须依靠各种机制努力使干警形成一种共同信念:“每个干警都相信其他成员会选择合作,从而提高合作的稳定性”。在各种机制当中,信息沟通与权威的作用尤为重要。

  (一)信息沟通

  信息沟通有助于合作关系的形成与稳定。只有通过信息沟通,大家才能意识到偷懒和搭便车对大家都没有好处,所有干警才会愿意相互配合,努力工作,以实现共同目标。我们建立信息沟通的渠道有很多种,常用以下二种:第一,制定工作预案。对一些重大工作,我们制定工作实施预案。在实施前,让每位参加该项工作的干警都充分了解整个过程和各自任务,以利于每位干警之间的合作。第二,每周队务会。每周讨论本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为解决问题献计献策。通过交流,干警之间增强了了解和信任,为今后的工作配合打下了思想基础。

  (二)权威的作用

  在一个组织当中,如果有一个有较高威信的“领袖人物”为干警所拥护和爱戴,大家就会自觉地团结在这个“领袖人物”的周围,造成“勇者竭其力,智者尽其谋”的局面。[1]由此可见,权威的存在也可以改变大家的理性预期。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为警队组织建立合作性的共同目标,这是干警采取合作行为的关键;第二,使警队成员形成其他人都将选择信任与合作的有效预期。为此,我们应当善于发现、积极培养和大胆使用好警员中“领袖人物”,发挥其增强其他干警合作信念的重要作用。

  三、制度的约束

  尽管信息的沟通、权威的作用对合作的形成和实现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面对面地信息沟通必然受到限制,而且通过面对面建立信任的能力因人而异;同时“领袖人物”自身也可能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其承诺可能是不可信的或不具有持久性。这就要求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包括领导者在内的所有的行为进行永久性约束。为此,警队应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等规定,建立一系列制度,确保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比如:《司法警察规则》、《用警与出警制度》、《警容风纪规则》、《请销假制度》、《奖惩制度》、《突发性事件的处理预案》以及《责任事故责任承担制度》等等。[2]同时,这些制度还作为每位干警承诺书内容的重要部分。每一位干警向队长承诺,队长向分管副院长承诺,分管副院长向院长承诺,从而使这些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

  四、警队文化的影响

  不同的警队文化对队员的影响不同。合作性文化会促使警队成员会预期到其他成员将实施合作的行为。相反,非合作性文化就会导致一种相反的预期。为此,创建合作性文化尤其重要。其实,创建合作性文化就是创造一个平等的、激励的、人性化的工作氛围。我们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努力:

  (一)从优待警

  长期以来,一谈到队伍建设,我们总是爱讲“严”字当头,从严治警、严管严罚,这其实是一个思想误区。这些年,虽然我们采取了很多从严治警的措施,确实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工作还是一样没有多大起色。这就充分说明了我们无法从内心深处激发起干警积极进取的热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想尽方法把从优待警落到实处,才能有利于形成合作性的工作氛围。第一,政治上给机会。在行政职务上,应留一定的名额给干警,做到同等对待、统筹考虑。第二,物质上给待遇。重点是要解决保险福利问题,以此来暖人心,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干警们恪尽职守,义无反顾。第三,经费上给保障。避免因经费不到位,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第四,考核上给荣誉。让干警们切身感受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与不干不一样。[3]

  (二)以人为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目前,司法警察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陈旧,仍然按例召开所谓的“读报纸、学文件”政治学习会议。这种方式方法灌输痕迹明显,很难做到对症下药,思想疙瘩解不开,工作起来“带病运转”,更谈不上争先创优。[4]因此,针对思想政治工作,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为中心,以心理疏导为手段。在实际工作中,从尊重、理解、关心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从而达到情多理多自通的目的。我们既要讲法律、讲原则、讲政策,又要关心警员的实际问题,切实了解警员的所思、所想、所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我们可以采取个别交谈、家庭探访慰问等方法,使警员们在艰苦工作中体会到组织的关怀、集体的温暖、社会的理解,从而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5]

  总之,科学管理不仅是理性的活动,也是一门艺术。为此,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长期的探索。涓涓细流汇聚成河,只要我们敢于创新,勇于实践,一步一个脚印,科学管理造就的一流司法警察队伍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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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陈海宜、宋亮:《培养集体意识增强警队战斗力》,载《江苏经济报》2006年12月27日第B03版。

  [2]参见高志鸿、杨永锋:《铁骨丹心映天平-林州法院打造一流司法警察队伍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日第002版。

  [3]参见王国文、赵玉芳:《谈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载《黑龙江法制报》2006年11月30日第003版。

  [4]刘川:《做好新时期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载《江苏法制报》2008年2月21日第C01版。

  [5]参见张静义:《做好新时期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载《江苏法制报》2007年11月27日第C01版。

  

  

作者:天长市人民法院 费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