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998年7月至案发,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长王伟8年来77次接受贿赂60余万元,2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伟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1998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王伟先后担任过舒城县县长、县委书记、六安市副市长等职务。 经审理查明,在舒城县城区综合改造工程中被告人王伟非法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的贿赂,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美元1万元;被告人王伟还在人事安排、职务升迁等方面,在逢年过节、儿子上大学之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1万元,美元1.1万元,购物卡计人民币5.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协助追回全部赃款和赃物,具有自首情节,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宣判后,王伟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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