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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一审领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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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从善明接收判决书。王龙江摄

  安徽法院网讯 2月13日下午,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从善明受贿、挪用公款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依法认定从善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从善明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2万余元,美元10500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从善明在1993年至1998年任淮南市组织部副部长、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给他人解决工作安排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4.6万余元、美元500元。从善明在1999年至2005年担任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淮南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在为有关企业进开发区以及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67万多元、美元1万元。此外,从善明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归其他单位使用。从善明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庭审中,从善明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受贿行为予以辩解,认为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其辩护人提出,从善明在帮助别人办事事先并没有约定要得到好处,而是在事情办成后,这些人在春节等节日期间送的钱款,其行为不是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认为,从善明事后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周瑞平 吴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