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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终审判十年
 

  安徽法院网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安徽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王兴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的判决。因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的证据,终审对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在不明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
  现年56岁的王兴尧,和县人,37岁担任马鞍山市副市长,1992年后任安徽省交通厅副厅长,2000年5月起任安徽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2004年12月27日,王兴尧被执行逮捕。
  今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兴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王兴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追缴王兴尧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53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人民币830901.86元、港币12466.71元。
  一审宣判后,王兴尧上诉主要提出,其收受广州海特天高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严公雷的摄像机不是松下牌,价格也非4300元:收受严公雷的10万元,一直要退还,且严公雷在界阜蚌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的中标与其职务无关;收受宣城市运输管理处邵信清的2万元,其是分管后勤的副厅长,没有能力为邵信清单位立项和资金支持提供帮助;收受邵信清的5000元是过年的礼金;收受邵信清的6θθθ元,未予承诺也没有为邵信清之子的工作帮忙;原判认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动交代收受10万元的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王兴尧收受严公雷的松下牌摄像机、编辑机,不仅其本人以及严公雷进行过辩认,且有估价鉴定在卷,应予确认;王兴尧辩称其收受严公雷人民币1θ万元后一直要退还,得不到严公雷证言的印证,且王兴尧在宣芜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主持会议并决定让严公雷的公司中标,利用了职务之便;王兴尧收受邵信清的2万元,利用其分管运管工作之职务便利,为邵信清单位的工程立项和资金支持提供了帮助;其收受邵信清5000元,不属正常的人情往来;其收受邵信清的6000元,应视为承诺为邵信清之子安排工作。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检察机关对能够查明的王兴尧家庭合法收入,本着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予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利息都予以计算,二审庭审中又出示了安徽省交通厅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要事实清楚,但对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应在不明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王兴尧能主动交代有关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对受贿的相关客观事实翻供,否认其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自首。

  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安徽省交通厅计算王兴尧及其妻子合法收入的漏项部分,在巨额财产的总数额及追缴的数额中均应重新计算。终审改判:追缴王兴尧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53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人民币798362.86元、港币12466.71元。

  

  

作者: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