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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2日下午,原安徽省林业厅厅长唐怀民受贿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依法认定唐怀民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所得的185.3万元人民币、1000美元、2000英镑、2000欧元和所受纪念金币、购物卡等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43万余元人民币、2万余元美金和其他外汇、港币、澳门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怀民利用其所担任的中共淮北市委常委、濉溪县委书记,淮北市委常委、副市长,安徽省农经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安徽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提拔使用干部、林业项目资金的审批发放等工作中以及担任林业厅厅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怀民被查扣的家庭财产及支出,扣除其受贿犯罪所得、违法所得及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证属实的家庭收入,尚有43万余元人民币、2万余元美金和其他外汇、港币、澳门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唐怀民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唐怀民主动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唐怀民的受贿犯罪事实仅有较少部分是主动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尚未经查证属实,因此对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不予采纳。但对唐怀民归案后,能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唐怀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作出如上判决。 唐怀民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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