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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19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原安徽省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峰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张西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刘峰在担任涡阳县高炉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副厂长、安徽省双轮集团副总经理和双轮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自己负责购买包装材料、批付材料款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张西荣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97万余元,美金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刘峰和张西荣共同受贿人民币30万元。江苏省无锡某彩印公司董事长华某,为维持和扩大同高炉酒厂的业务量,从1994年中秋节开始,经常给刘峰“进贡”,有时一次就送40万元,先后送给刘峰人民币168万元,美金2万元。
此外,刘峰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达453万余元、美元1.2万元,刘峰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刘峰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让其亲友从中牟取非法利润226.9万余元。
刘峰“暴富”后,为了转移视线以家人的名义大量购置房产,仅上海就达11处,征地建厂房1处,购买轿车两部,还为他的两个情妇各购一套住房,累计支出达1800万余元。为了达到隐匿非法财产的目的,刘峰在其亲戚、朋友处存放的现金达370万元人民币,3.4万元美金。刘峰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两支猎枪及子弹。
据悉,刘峰是因“刘俊卿窝案”被牵涉出来的,他是刘俊卿的六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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