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就原告张先著诉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公开宣判,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以招考工作已结束、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销内容为由,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诉求。得知这一判决结果时,我正在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为庆贺建院100周年而举办的中国宪政之路学术研讨会。尽管一些网友,尤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对这个判决结果恐怕还难以接受,甚至会认为法院是在有意回避对体检标准进行应有的司法审查。但作为该案诉讼代理人的我,以及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对判决结果表示了理解和满意,这毕竟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和对人权的关注。
首先,我想说的是,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发展,人权保护的实践,需要榜样的力量。而像张先著这样信仰法律、勇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正是推动法律进步的最大动力源泉。张先著案,受益的决非他本人,而是其身后的1.2亿人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是一个真正的英雄。
其次,受案法院对此案的果断裁判,体现了其维护人权的开明态度,这也是法院近年来贯彻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结果。比较外地其他法院对与本案完全相似的案件,以及因身高限制而引发的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本判决无疑是个开明的判决。它的法律意义,就是对于招录公务员的人事行政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从而开启了对招录公务员的人事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大门;此外,该案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权的司法保护,起了一个先例的作用。如果其他法院都能够采取这个开明的、与时俱进的态度,积极投入人权保障的实践,而不是停留在学习上、讨论上、研究中,那么,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必然会得到更具体的贯彻落实。
当然,这个判决也是谨慎的。之所以这么说,因为原告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法院审查被质疑的体检标准的合宪性,因为它剥夺了原告担任国家公职的政治权利,没有平等对待公民,侵犯了宪法上的平等权、政治权利、人格尊严与劳动权。但法院并没有正视这个在他们已经清楚意识到的本案的核心问题,而是采取模糊的态度,不适当地确认了体检标准的效力,回避了案件争议的焦点。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目前司法体制的局限。同时,也反映了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宪法适用,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推动。我认为,法院认可《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上位法并不冲突,既未突破上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的见解,的确值得司法实务界和法律理论界的思考。因为无论裁判的动机与考虑的因素是什么,都不足以得出被质疑的体检标准(其剥夺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国家公职的宪法基本权利)不违法、不违宪的法律结论。
此外,判决的谨慎还表现在法院没有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显然,这是法院平衡原告与被告要求的结果,也是考虑到公务员招录工作的现状。但是,我想,如果将张先著录用到相应的职位,任何考生都会认为这是公平的。因此,在公务员招录工作中,由于用人单位侵犯当事人担任公职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无法实现其权利时,如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纠正,这是本案需要思考的地方。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案原告张先著的代理人)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