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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案"有了"说法"
 

  2004年4月2日上午8点多钟,明媚的阳光穿过浓密的法国梧桐树的枝叶,洒在立于江城芜湖街头的安徽青年张先著的身上。面对本刊记者的镜头,一身整洁西服、一介书生模样的张先著微笑着。他和一些熟识的媒体记者打过招呼后,挺着瘦弱的胸膛踏上了通向法庭的台阶。

  9点整,本刊报道过的、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案开始公开宣判。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主要证据不足。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的乙肝两对半中HBsAg、抗-HBc(流)为阳性,抗-HBs、HbeAg、抗-Hbe均为阴性,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考核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张先著成了全国用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乙肝患者权益的第一人。据了解,此前有许多人因与张先著同样的原因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但全国许多省份都明确限制对乙肝患者的录取,这些限制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否造成对一些有缺陷的人的歧视,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法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闭庭后,签收了判决书的张先著坦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常遭受歧视,他们承受着很大的社会压力,时常面对世俗的歧视眼光,遭受不平等的待遇。这一切都呼唤着一种新的机制或法律来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我心情很平静,这场官司的初衷已经达到,至于它什么结果,我已经不会很在意了。”张先著说,“社会的的确确存在乙肝歧视,通过这个案子,我希望社会关注这个群体,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很快出台有关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规章、规定、法律制度。”

  而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他们是“依据上级部门规章做出的正当的行政决定”,现在被判“主要证据不足”,所以一定要上诉,重新“讨回说法”。

  一审判决后,司法界人士对此案迅速作出反应。记者就本案中的一些焦点问题,采访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荣生。

  记者问,我们注意到,在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有媒体提出,法院将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开了司法审查该类行为的先河。

  对此,杨荣生说,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芜湖市人事局具有人事管理的行政职权,其依法享有公务员录用审批权。芜湖市人事局认定张先著体检不合格而作出不予录用行为,张先著对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并不包括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行为。

  庭审时,张先著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提出质疑,认为该体检标准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属违法制定的体检标准。

  “我们认为,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同等对待。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因此体检标准谈不上侵犯公民在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权,亦不存在该体检标准违宪及歧视问题。”杨荣生对记者说。

  记者问:“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什么没有判令人事局把张先著录用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本案中张先著能否被录用,应由行政机关根据考试、面试、体检及考核情况,结合其他条件,方可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人民法院应恪守司法权的范围,不能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而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录用张先著。”杨荣生说。

  张先著的辩护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这起诉讼之所以受到如此的关注,是因为我们已经无法漠视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他认为,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受理并裁判此案,本身就说明了司法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的一种进步,这也有助于全社会都来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生存状态以及合法权益。法院能够受理这个案件,并且能够做一个裁判,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理念。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冲突和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不管结果怎样,这也是司法保护人权,尤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领域在全国开了先例。这个结果对于今后类似的诉讼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在谈到这个案件的意义时说:我觉得还是一个进步吧,一个比较好的判决。它为以后的很多公民平等,尤其是在就业领域这样的问题特别多,还是有一定影响的。我觉得会使很多单位、现有的很多歧视者都会受到挑战。这个案件会唤起很多已经受到歧视的人寻求宪法平等权的主张。

  虽然由于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张先著要求被录用到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这已经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了不起的表现,它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乙肝歧视案以明判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业歧视纠纷,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使政府带头摒弃就业歧视,使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蔡定剑说。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已告一段落,虽然张先著胜诉的对他本人的实际意义似乎不太大,因为那场考试不可能重新来过。但是,对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张先著胜诉的意义不可小视。正如张先著所说,这场官司唤起了社会对这个群体正当权利的重视。

  

作者:李忠好 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