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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原组织部副部长杨哲信一审判十四年
 
  安徽法院网讯 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涉嫌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2006年5月23日上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6月7日下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杨哲信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6.8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哲信,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砀山县城关镇南河东路27号。曾任中共砀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灵壁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原系宿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灵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5年11月17日决定予以罢免)。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01年初起至2005年3月,被告人杨哲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计人民币96.8万元,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0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哲信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并指使他人私刻公章。
  法院认为,杨哲信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9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并指使他人私刻公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哲信在案发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继续如实供认,应视为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宿州中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杨哲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6.8万元,上缴国库;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6.8万元,上缴国库。
  
  

  

作者:成伍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