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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谢昭金挪用公款案日前尘埃落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人谢昭金、计长侠的上诉,维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原判认定,谢昭金在任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政府征迁办副主任、泥河镇后湖村党支部书记、泥河镇政府副镇长的六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时任泥河信用社主管会计的被告人计长侠的帮助下,多次挪用泥河镇的农民拆迁费、青苗费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其中,谢昭金挪用公款12719843.2元,计长侠挪用公款833372元。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谢昭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计长侠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谢昭金的非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谢昭金上诉提出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不当,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计长侠上诉否认其与谢昭金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信用社会计应履行的职务行为,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两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经查,谢昭金所检举的李某某贪污案是检察机关自行侦破的,并非根据谢昭金检举而侦破;谢昭金供述参赌人员的相关情况,是对其挪用公款去向所作的供述,不属检举他人犯罪事实。计长侠应谢昭金的要求,违反规定将公款提供给其个人使用,主观上有与谢昭金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辩称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悖。谢昭金、计长侠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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