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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淮北市李洪金特大团伙犯罪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5月29日上午由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李洪金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收购脏物罪被一审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6.4210万。并与其它5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等合计68916.7元。主犯魏家宝、黄鹏程、博永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9.6210万元至11.7210万元不等;其它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6个月不等。 在本案审理期间,由于该案涉及被告多,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一个月的建议,以满足其补充侦查的需要。 被告人李洪金1973年11月出生于淮北市,初中,无业。其余19名团伙成员中有8人受过刑事处罚。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2岁。 淮北市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抢劫罪:2003年期间,被告人李洪金等先后以入室抢劫、拦路抢劫和麻醉抢劫等方式,先后作案8起,抢得现金8万余元,手机5部,出租车3辆和价值1万元的金项链一条。后将车辆交被告人王某、高某篡改了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出卖。金项链被李洪金以8000元的价格买下。 2、故意伤害罪6起:1998年至2005年3月,李洪金等人因琐事以及承揽工程等原因,对普通村民、夜市摊主、出租车司机和建筑承包商等实施了6起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三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3、敲诈勒索罪: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李洪金等人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胁迫工人停工、要求供应建材等手段,勒索建筑商、货运出租车司机、农用车司机等6起,勒索钱财计45400元。 4、故意杀人罪、2003年4月,被告人秦某受濉溪县摩托经销商秦某之弟的委托帮助找人报复与其兄有矛盾的宿州市某公司董事长。秦某即找人预谋杀害该公司董事长。之后,四人携带刀具乘车窜至宿州市杀害该董事长未果,后又追随该董事长至杭州市,终因怕被发现,而未能实施杀害行为。 5、非法持有枪支罪:2005年初,被告人刘秀鹏将一支可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的双管猎枪及七发猎枪子弹存放于自己的租住房内,后又转移至其岳父家中。2005年6月刘秀鹏案发后,其妻将该枪及子弹交于公安机关。6、强迫交易罪:2003年6月,淮北市某住宅小区开始施工建设,李洪金使用胁迫手段与承建商签订了建材供应和挖掘土石方的工程合同。期间,李洪金经常使用胁迫手段,强行抬高建材价格,以少充多,强迫收料员接受建筑材料,并禁止他人向工地供应建材,致使承建商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7、故意毁坏财物罪:2005年3月,被告人李洪金由于未能承揽到某住宅小区得二期工程,遂指使郭某等人去砸该小区楼盘销售中心的玻璃门窗和玻璃圆桌、涂抹楼盘销售喷绘广告,共计造成损失3178元。 另外,自1999年9月至2005年4月,被告人李洪金还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向淮北市南黎菜市场的经营户王某等经营户每人每月收取500元“保护费”,共计20余万元。其他成员还涉嫌窝藏、收购、销售脏物罪。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洪金、魏家宝、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因琐事以及承揽工程等原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采用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抬高价格,以少充多,情节严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脏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收购脏物罪。被告人秦庆贵、魏家宝、王子红预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秀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东风明知是赃物,而帮助他人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被告人高峰、王玉明明知是赃物,而帮助改发动机和车驾号,其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洪金、魏家宝、李勇、郭延俊、刘刚洋、王子红、秦庆贵、高长东、张东风、刘秀鹏均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鹏程、魏家宝、王子红在原判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又发现漏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刘秀鹏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长德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魏家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罪行,有立功、自首和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东风归案后,有重大立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秀鹏检举有重大立功,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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