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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重大外贸案件 为国企挽回巨额损失
2008年1月10日,安徽安粮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粮公司)与张家港江海油脂接运有限公司(下称江海公司)签订一份《进口油脂仓储保管合同》,约定安粮公司委托江海公司负责仓储单据所列进口油脂货物的仓储保管业务。合同签订后,安粮公司代理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安捷联公司)等进口1.5万余吨棕榈油(价值6700万元)存入江海公司仓库。自2008年11月12日起,安粮公司多次凭江海公司的正本仓单前往提货,但江海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货物。在公安机关介入初查无果的情况下,安粮公司于12月向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江海公司交付仓储货物或赔偿损失6700万元。 省高院民二庭受案后,快速办理相关诉讼保全手续,第一时间奔赴张家港市,依法查封、扣押了江海公司的绝大部分财产、使无单提货的安捷联公司不得不以4000万元资产抵偿安粮公司的货物,私自放货的被告江海公司也紧急筹措500吨货物交付安粮公司。经过不懈努力,在合议庭主持下,2009年2月18日,江海公司与安粮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江海公司保证安粮公司在3个月内无障碍地提取所有货物。该案圆满调解结案。
采煤引起塌陷 蔬菜公司获赔巨款
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煤矿因采煤引起塌陷,造成凤台县丰满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淮南矿业集团赔偿该公司损失52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一方是农民辛辛苦苦创办的企业,一方是国有大型能源企业,省高院审理时面临既要妥善保护农民利益,又要给国有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合议庭从完全解决矛盾出发,多次反复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了当事人和解。2009年2月11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集煤矿补偿凤台县丰满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480万元;淮南矿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调解双管齐下 化解金融风险
2004年6月~11月间,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先后与工商银行宿州分行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共计贷款1250万元。为此,该公司将其机械设备、公司房地产向银行进行抵押,宿州市公路管理局还对其中的3笔贷款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尚欠贷款本金1190多万元和所产生的利息、复息计57万元,其中公路局担保的贷款本金870余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复息计42万余元。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认可贷款,但无钱还,抵押物是重要生产资料又无法执行;而宿州市公路管理局是否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担保是否有效存在很大争议。为了确保银行收回贷款,又确保企业和金融稳定,2009年4月28日,省高院对这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偿付欠中国工商银行宿州分行贷款及利息。对宿州市公路管理局与工商银行宿州分行担保合同纠纷,省高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确保银行债权的实现,避免了由此导致的我省金融机构向公路系统发放的几十亿类似贷款可能出现的担保无效的风险。此案已经案结事了。
农药产品侵权纠纷 原告获赔10万
安徽麦兰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下称麦兰公司)生产一种叫“喜骠”的农药,农药通用名为精噁唑禾草灵。农业部于2007年9月17日准许并颁发临时登记证,有效期自2007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21日。麦兰公司在农药市场上发现由安徽丰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乐公司)生产、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瀚生公司)总代理的“喜骠”产品,麦兰公司认为,丰乐公司与瀚生公司的行为系假冒麦兰公司商品名称的行为,并多次向两公司发函和协商无果。2008年1月15日,麦兰公司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丰乐公司、瀚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66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产品名称是否受保护、如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农药市场禁止“一药多名”后,安徽首例产品名称侵权纠纷案。省高院审理认为,麦兰公司享有的69克/升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喜骠”农药商品名称的专用权,依法应到受保护。由于丰乐公司生产、瀚生公司总经销的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产品标签上标有“喜骠”字样,与麦兰公司生产的精噁唑禾草灵水乳剂“喜骠”农药商品名称相同,侵犯了麦兰公司享有“喜骠”农药商品名称的专用权。2009年8月21日,省高院终审判决,丰乐公司、瀚生公司连带赔偿麦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卡拉不能免费OK
2009年7月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先后将合肥市6家卡拉OK经营场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权的歌曲MV,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此系列案为我省首例卡拉OK经营场所涉嫌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7月下旬,合肥中院在全国率先依照作出的裁定,对这5家卡拉OK经营场所执行财产保全,3家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2家公司被查封等值财产。财产保全和侵权与年费收取相分离的处理方法开了全国先河。9月,6起案件其中1件撤诉,5件调解结案。被告停止播放涉嫌侵权的歌曲MV,并从曲库中删除,支付侵权赔偿金3万~6.3万元不等。
不付退耕还林补助款 农民告倒区政府
2002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2003年1月5日,巢湖市居巢区栏杆集镇黄桥行政村村民刘中和委托郭万福与栏杆集镇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造林合同,约定造林通过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刘中和提供的退耕还林证,按每亩300斤原粮、20元现金兑现补助。2003年3月25日,刘中和与黄桥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12月28日,刘中和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刘中和按造林合同约定完成造林面积25亩,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其领取了退耕还林证。居巢区政府给付了2003年、2004年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折价款,后来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一直未给付。2005年度的补助粮款,中央财政如数下拨后,居巢区政府亦未给付刘中和。刘中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居巢区政府给付生活补助费及补助粮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居巢区政府认为刘中和主张2003年、2004年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已超过起诉期限,但无证据支持,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居巢区政府一次性给付刘中和退耕还林补助款6750元。居巢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刘中和是合法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项的行政给付对象。居巢区政府应按照《退耕还林条例》之规定,向刘中和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2009年4月24日,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居巢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状告省安监局 三农民胜诉
3位准备做烟花爆竹生意的天长市、来安县农民到省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想因“材料不全或材料不妥”被告知“不予受理”。得不到满意答复的3位农民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9年12月2日,合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省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具有法定的审批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时应该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如果申请缺乏相关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省安监局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另外,根据《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此案中,省安监局虽然告知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没有依法向范某等人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而是径行作出不受理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合肥市中院一审撤销了省安监局对范某等人作出的不受理通知书,并责令省安监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起施工合同纠纷 一举调结
省高院民四庭于2009年7月一举调结了6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列案件。该6起案件系因合肥蜀山新产业园区7条道路工程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000多万元,涉及上海一家路桥公司等5家企业及6位实际施工人,共11方当事人。其中3个案件一审在合肥中院、3个案件一审在蜀山区法院,涉及当事人多,案情复杂,一审时曾发生数百名农民工集体上访的群体性事件。省高院在调解过程中经细致工作,最终使得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化解了6起纠纷,路桥公司、普合公司等企业从长达近5年的诉讼和纠纷中彻底解脱出来,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得到了落实。
未经许可擅转海关监管货物
2008年11月24日,合肥海关作出合关缉违字(2008)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满洲里中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欧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国内销售保税料件氯乙烯2270.23吨,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之规定,决定对中欧公司科处罚款120万元。中欧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3月19日,海关总署复议后,维持合肥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欧公司仍不服,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合肥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欧公司提起上诉。省高院于10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中欧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2270.23吨,价值1365万余元。合肥海关对其科处罚款120万元,罚款数额在涉案货物价值的10%以下,属于法定幅度内的较轻处罚,并未显失公正。终审判决驳回中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元公交案”撤诉 合肥公交修改价格
2009年4月16日,律师陈军在合肥市三孝口乘坐空调公交车时,投币2元,却发现空调车内根本没有开空调,他将合肥市公交集团诉至法院,索要多收的1元钱,同时要求,空调车在不开空调时只能收取1元钱。“一元公交案”引起各类媒体关注。通过瑶海区法院和合肥市相关部门的不懈协调,合肥公交集团最终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合肥市空调公交车实行季节性优惠票价,每年的3、4、10、11四个月,票价为1元/人次。2009年10月9日,陈军到瑶海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这一公益诉讼圆满结案。
原载新安晚报《今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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