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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2月31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身负三命的故意杀人、抢劫犯王金维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抢决。 故意杀人、抢劫犯王金维,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肥东县,初中文化,驾驶员。1998年8月因强奸(未遂)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2001年5月刑满释放。 2008年8月20日,罪犯王金维到祁门县送货,客户请他喝了不少酒。由于酒的作用,欲火难耐,8月21日凌晨1时许,便独自到祁门县城一美容厅嫖娼,与贵州籍的女服务员小红(化名,女,殁年15岁)谈妥“包夜”嫖资二百元后,随小红来到出租房内嫖宿,由于罪犯王金维的性欲未得到满足,王金维再次要求与小红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王金维则要小红退钱,小红不肯。一番争吵后,小红欲拿手机打电话求救,王金维一怒之下双手用力掐住小红脖子直至小红不挣扎了才松手,接着又用右手臂勒住小红颈部,并摧残小红的躯体。之后怕小红没死,又分别用床单勒其脖子、用枕头捂其口鼻,致小红当场死亡。案发后,迅速潜逃。 8月24日,罪犯王金维逃至江苏省江阴市。为筹集逃亡资金,王金维决定抢劫女出租车司机,因身上无钱变卖了手机,并为实施抢劫购买了水果刀。在江阴市丰产巷路口,骗乘上被害人俞某(女,殁年31岁)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一偏僻路段时,王金维凶像毕露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住俞某的腰部逼其拿钱,遭到俞的反抗,王金维当即一刀桶其胸部,俞滚下车后,因胸壁贯通创、心包和右心室贯通破裂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罪犯王金维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当晚19时许,罪犯王金维驾驶逃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南塘桥处附近由于慌张车速快撞上水泥桩,王金维弃车逃跑。20时许,王金维逃至前洲镇浮舟村顾家旦北侧顾浩明鱼塘边的树林里,王金维以为正在此处钓鱼的张某是等候抓捕他的公安人员,遂持水果刀猛刺被害人的背部和胸部,致张某当场死亡,接着又拿刀刺伤闻讯赶来救助的王某某的背部(轻伤)后逃离现场。2008年8月28日,罪犯王金维在安徽定远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罪犯王金维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抢劫钱财,手段残忍,情节严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王金维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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