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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6日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原副市长吕金宝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吕金宝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赃款予以追缴。 1997年4月至2008年11月,吕金宝在担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区长、区委书记,马鞍山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金家庄区旧城改造、企业改制及其分管的农业、水利、交通、人防等工作中,通过为开发企业获得工程、落实优惠政策、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等途径,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牟取利益,多次以接受他人提供的赌资、装潢款、感谢款等名义,收受马鞍山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家保等21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56万余元、美元9500元。案发后,已追缴扣押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法院认定吕金宝的受贿事实中,有一起格外引人关注。吕金宝在担任马鞍山市副市长期间,为该市某房产公司缓交人防费、房产项目命名等事宜提供了帮助。该公司负责人夏某为表示感谢,将一套价值2.1万元的麻将桌送到吕金宝的家中,后4次以提供赌资名义送给吕金宝现金共8万元。吕金宝在庭审中说:“我喜欢打麻将,一开始是为了娱乐,后来大家都有这个意思(行贿),也就成了敛财的手段了。”许多老板就投其所好,以打麻将为由送钱,将打麻将作为请托办事、行贿的突破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计156万余元、美元9
5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吕金宝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18起受贿事实,属同种较重罪行,应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涉案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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