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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原区长陈超贤一审被判13年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超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在案冻结的被告人陈超贤存款人民币233万余元、美元3万余元、加拿大元3千余元、欧元4.25元以及陈超贤的亲属代其退缴的人民币5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超贤案发前曾先后担任上海市黄浦区第二饮食公司经理、上海市黄浦区财贸办副主任、商委副主任、财贸办主任、上海市长宁区委副书记、长宁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以及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副书记、长宁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2007年2月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1年至2006年8月,陈超贤非法收受六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2万余元。香港世博公司董事长杨菘才为了感谢被告人陈超贤在合作上的帮助和协调,先后六次送给陈超贤2万美元、40万元港币;上海银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永庆为感谢陈超贤,将自己购买的位于上海市仙霞路1281号地块从办公用地转变为住宅用地,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不用参与招投标)来处理,先后十一次送给陈超贤2.8万美元、20万元港币、45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人民币17.283471万元的达路牌汽车一辆;香港新世界集团副主席杜惠恺为求得陈超贤的关照,协调解决新世界集团所属中山广场地块准备营造的商务楼与相邻楼宇的通风、光照等问题,先后五次送给陈超贤15万元港币和3万加拿大元;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志刚为和陈超贤处好关系,感谢陈超贤多次对其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九次送给陈超贤0.4万加拿大元、0.2万欧元、5万元港币、0.3万美元和2万元人民币;上海海直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陶宏为了感谢陈超贤帮忙介绍工程,并取得陈日后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陈超贤0.6万美元、2万元港币以及50万元人民币;上海景亿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曹富春为感谢陈超贤,将3500平方米的教育规划用地变为商品房用地,先后四次送给陈超贤2万美元、0.5万英镑和2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超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12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陈超贤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陈超贤当庭表示不上诉。

  

  

  
  

  

作者:宣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