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原黄山市政协副主席吴洪明受贿、涉嫌滥用职权一案,5月12日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吴洪明,男,1954年出生,安徽歙县人,中共党员,先后担任安徽省歙县县长、县委书记、黄山市副市长、蚌埠市副市长、黄山市政协副主席(副厅级)。1994年11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吴洪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接、房地产开发、土地拆迁、有关费用减免、职务升迁等利益,共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74.7万元、面值人民币12.7万元的购物卡、美元1.2万元、港币1万元、欧元0.2万元、日元10万元和一套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红木沙发及一块“帝陀”牌手表等物品。其行为被指控构成受贿罪。此外,2002年10月,被告人吴洪明在履职过程中,明知蚌埠市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水岸”小区不属于棚户区政策规定的范围、不应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却擅自批准同意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的意见,为长隆公司违规减免应征收的规费399.8215万元;2005年12月,被告人吴洪明在明知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因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不能转让出让土地的情况下,召开专题调度会,超越职权,擅自决策,指示蚌埠市新城区和国土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按照被告人吴洪明的要求,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用自有资金,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铭基金诺公司已缴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土地出让金的假象。国土资源局在铭基公司未进行申请、未提供相关手续,未按程序进行审核及报批的情况下,违规为铭基金诺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后铭基金诺公司将上述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指定的受让方――厦门宝龙集团发展限公司,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412.54045万元。其行为被指控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吴洪明被指控收受贿赂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收受贿赂的次数多达50余次,预计庭审将持续两天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