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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丰渔船公司借钱不还 广东渔政总队被裁定担责
 

  今天,本网接当事人举报,汕头经济特区怡丰渔船设备发展公司清算组拒不支付彭文富6万元借款。广东省渔政总队被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也未履行法律义务。
  汕头经济特区怡丰渔船设备发展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于1998年4月8日、5月25日、6月8日、8月2日向彭文富借款共计6万元。2000年12月15日,怡丰公司被汕头市工商局吊销执照。2001年4月16日,广东渔船检验局成立怡丰公司清算组,彭文富于同年7月申报债权。由于怡丰公司清算组拒不支付欠款,彭文富提起诉讼。2004年8月6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金民三初字第258号判决,判令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怡丰渔船设备发展公司清算组支付原告彭文富欠款6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由于怡丰公司清算组拒不履行,彭文富申请执行[(2004)汕金法执字第1133号]。但至今,清算组仍未支付分文。后,彭文富以怡丰公司注册资金不实为由,申请追加清算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广东省渔政总队为被执行人。

  法院查明,怡丰公司在经营期间,广州渔船检验处和广东省水产厅计财处虽为其出具“企业注册资金信用证明”,确认怡丰公司注册资金118万,但资金并没有到位,广东渔船检验局为其提供的167.2万元业务周转金和价值71万元的经营场地也没有明确为怡丰公司的注册资金。2007年11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广东省渔政总队为被执行人。

  本网接到举报后,和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进行核实,得知此案正在执行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