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家住临泉县谭棚镇的曹某某给阜阳市颍州区法院西湖法庭送来一面锦旗,上写“公正廉洁,执法为民”,以表示对西湖法庭法官的感谢。 2006年10月30日,被告侯某驾驶车主为临泉利达公司的解放货车在阜临路九龙路段上将原告曹某某撞伤,经鉴定曹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重度智能损害),其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颅骨缺损为十级伤残;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为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2007年6月16日,原告曹某某以交通肇事为由将中国保险临泉支公司、临泉利达公司及驾驶员侯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5190元,该院西湖法庭接受此案后,承办人考虑到本案赔偿标的额较大,案件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交换证据,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分析矛盾焦点,制订调解方法。第一次被告以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调解未果。第二次调解时,被告只同意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部分的赔偿费,其余的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付,而原告则坚持其诉讼。看到双方互不相让但又有调解的愿望时,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中国保险临泉支公司和侯某共同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5000元。协议达成后,二被告当庭履行义务,原告为表达感激之情将题有“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一面锦旗送到西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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