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诉讼调解的基础上,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判后延伸,努力追求案结事了。日前,该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通过做“判后调解”工作,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使该起持续了多年的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2003年7月,鲁某夫妇从马鞍山市某房屋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位于五层东侧第一间。鲁某夫妇拿到住房后不久,即发现房间内东面墙体严重渗水起泡,还发现客厅天花有裂缝且不平,便与房屋开发公司和承建商交涉,要求维修并赔偿。后双方经长时间交涉,纠纷仍没有得到解决,鲁某夫妇遂将房屋开发公司和承建商一起诉至法院。 今年4月,承办法官在查明该案事实后,多次召集双方坐到一起,协商解决方案,但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日前,花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房屋开发公司针对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宣判后,承办法官又进行了详细的答疑工作和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协商确定,房屋开发公司负责对该房屋室外部分进行维修,并补偿鲁某夫妇5000元,该房屋室内部分的维修问题由鲁某夫妇自行负责。至此,双方持续多年的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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