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家住肥西县上派镇的邓泽为,于1994年借款22000元给家住花岗镇孙集街道从事冷饮批发的卞仰平,并约定了利息,后陆续还本付息。2004年9月份,邓认为自己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太好,万一有意外,债权难以收回。便与卞仰平商量结算一下,将下剩债权本息计12695元转让给张正华。卞仰平同意,并重新向张正华出具了欠条。当年底,卞仰平也主动还款1000元。 近年来,邓、张多次与卞联系,卞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还款,并声称账没算清。今年5月份,张正华只好将卞仰平告上法庭,并委托邓泽为为代理人。然而,庭审答辩时,卞仰平称其于2004年之前仍有三张收条计11000元由于疏忽,未从债权转让说明中扣除,并向法庭提交了邓泽为出具的收条为证。而邓泽为坚称此三张收条已结算过,三方在债权转让说明上注明:"以前条据作废"字样。 审理此案的肥西县人民法院山南法庭刘自柱法官,通过庭审对证据效力进行认定。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转让说明是双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依据。根据证据盖然性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庭依法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定。并向被告释明法理,悉心做思想工作。由于刘法官的耐心劝导,卞仰平承认了自己拖延清偿债务的过错行为,答应近快想办法还款。原告看到卞已认了错,而且过去关系也不错,可能是近年来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难导致认识上的一时糊涂,主动放弃了2600余元的利息。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握手言和,调解结了案,前后用了不到50分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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