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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中院妥处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用工关系
 

  安徽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因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且集团诉讼多,审理难度大。在审判工作中,蚌埠中院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用工单位依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提倡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上半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4件,无一矛盾激化、缠讼或上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把法律宣传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坚持法律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并用,既注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稳定大局,特别对已出现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立足疏导教育,主动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二是在审理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中,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用人单位在举证期限内就作出的决定理由举证,如到期不能举证则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依法制约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同时对用人单位认定事实有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符合改革精神的决定予以维护,保护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三是重视涉案人数多、具有群体性质案件的处理。庭前做统一的庭审方案,区分案件共性问题和个案具体问题,确保共性问题审到位,个案问题不遗漏,既要妥善解决案内当事人之间纠纷,又要兼顾案外利益相近似的观望群众利益,寻求解决的平衡点,避免顾此失彼,引发新的群体性纠纷。四是发挥集体智慧,对疑难复杂案件,分管院长参与,集中全庭力量参与研究,力求把握全面、准确,必要时提交审判专业组和审判委员会把关。五是发挥调解职能,做到案结事了。不断创新调解思路,积极探索完善以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为主要方式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坚持庭后沟通、协调,无论当事人庭前、庭上是否有调解意向,庭后都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调解解决。在上半年审结的54件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16件,调撤率达29.6%,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7.5%,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六是对当事人情绪激动、难以调解、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主动与当事人乃至原审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作,争取最大限度的缓解和消除矛盾。如安某与我市某企业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安某2004年在工作中被钢水烧伤,因工伤待遇问题诉讼到法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安某不服向中院上诉,扬言如处理不好,就与对方当事人单位领导和原审法官同归于尽。中院收案后,一方面耐心向安某做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其正确行使司法救济权,另一方面与劳动行政部门及原审法院深入沟通,共同协商妥处这起纠纷的方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稳定了安某的情绪,避免了矛盾激化,使案件顺得依法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作者:丁雷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