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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法院和解执结涉村案使多方满意
 
  安徽法院网讯 泗县法院在执行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时,采取与当事人协商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日,该院执行局以和解方式执结胡秋与泗县丁湖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取得了当地党委、政府、群众和申请人的一致满意。
  几年前,汤湖村向胡某借款,久拖不还。经法院判决:汤湖村民委员会偿付给胡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2月2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诉讼费等费用1400元,由汤湖村民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此案的执行员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被执行人根本无经济能力支付借款,但被执行人却有价值4万元左右的树木。执行人员紧紧抓住这一财产线索。
  依法查封了位于该村南面东西路上的树木。
  树木被查封后,汤湖村民委员会和丁湖镇政府遂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称,该被查封的树木系村民小组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因树木所有权的归属应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准,被查封的树木林权证上所有权人是泗县丁湖镇汤湖村民委员会,故该异议被驳回。
  异议虽被驳回但丁湖镇政府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与法院领导交涉,要求暂缓执行,以防止造成群众上访和在砍伐树木过程中发生械斗。以上原因造成该案执行困难。
  申请方听说即将要拍卖的树木突然暂缓执行,情绪激动,也表示要上访,要告镇政府偏袒村委会,并且要向有关媒体打电话,该案的矛盾日益激化。执行人员看到该案的形势发展,势必要影响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一方面积极做好申请人的安慰工作,向申请人承诺,法院查封的树木决不会解除查封。使申请人情绪稳定下来;另一方面反复和镇党委、政府负责人、村负责人谈法释理,谈法院执行的难处和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难处,以获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经过反复细致地做好镇党委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使他们有了让步,同意法院将查封的树木变卖,变卖价款由村民小组和申请人各一半。执行人员在给胡某算了一笔经济帐后,胡某对此意见也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使该案顺利执行。
  

  

作者:小兵 陈幼书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