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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希望你们以后多到我的厂里来坐坐,指导我们的工作,并为我们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你们对我出资纠纷案件的处理,我感到非常满意,谢谢你们了”。这是4月24日上午,承办案件的法官来到黟县法院宏村镇北庄村胡某经营的木材加工企业黟县龙豹有限公司进行案件回访离开时,法定代表人胡某向法院工作人员说的一番话。 原告胡某是铜陵人,被告陈某、金某休宁人。原告于去年八月份来黟县考察洽谈后,与被告黟县龙豹木业有限公司陈建国、金向东等人合伙经营企业,因在出资上胡某与陈某等人发生纠纷,并于2006年10月诉讼到我院。 原告诉称2006年8月28日与二被告签订的合资协议后,自从投入资金到黟县龙豹有限公司以来公司的经营状仍然没有好转,原告深感自已在与二被告之间的合作存在着重大的误解,且三方的合作无法维持下去,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三方签订的合资协议并返还原告所投入资金295983、33元。 在收到胡某诉状后,鉴于当事人双方均系外地来黟投资经营者,本着为黟县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原则,县法院适时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释法宣传,详尽解释有关企业出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双方理清思路,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目前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前景,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陈某将其在该企业44.4%的股权以38万元转让胡某,由胡某继续经营该木材企业。 据胡某介绍,企业已从制度、人员管理、进销渠道等方面重新进行了整合,企业的精神面貌已有很大改观,生产经营工作也逐步走上了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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