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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4月19日,来安法院民事审判庭将开庭现场由县城搬到了半塔镇,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冯玉龙诉被告来安县半塔镇半塔村民委员会、被告董启武、张国兵、姚树军借款纠纷一案。 该案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到民事审判庭审理的,原告申请一证人出庭作证,并以证人身体不好,不能到县城开庭为由,请求到半塔开庭。为查清案件事实,考虑到证人身体状况和原、被告均在半塔镇的实际情况,减少当事人诉累,民事审判庭准许了原告的申请和要求。 7时40分,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就乘车赶到半塔镇,做好了开庭准备。 8时30分,庭审准时开始。证人带病参加了庭审,不仅陈述了案情,而且提供了一份新的书证。原、被告对证人证言及证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案件的事实真相也清晰的展现出来,庭审圆满结束。 开庭结束后,原告代理人感激地说:“你们民庭法官办案认真负责,而且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如果你们不到这里开庭,证人都不能出庭,更不要说提供证据了。我替原告感谢你们!”被告亦感谢说:“还是你们办案认真,处处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减少我们的损失,如果不在半塔开庭,我们又要花费一天时间,现在我们才2个小时就解决了,真太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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