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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法院依法支持政府保护水源地
 
  安徽法院网讯 潜山县城关居民生活饮用水唯一水源地“西河”,蕴藏着丰富的铁砂资源。近年来,一些企业看准商机,纷纷在“西河”建铁砂加工生产线。潜山县福建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潜山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两企业将铁砂加工生产线建到城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潜山县政府作出责令两企业关闭铁砂加工生产线的决定,两企业申请复议后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潜山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县政府对两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保护了城关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002年,安庆市政府批准该县城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自西河大桥下游1000米至上游900米的水域,以及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随后,该县政府在西河大桥上游约100米处设立了警示牌,将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予以公告。2004年,潜山县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在西河大桥上游约400米处的水域建成铁砂加工生产线生产铁砂。2005年,潜山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在西河大桥上游约600米处的水域建成铁砂加工生产线生产铁砂。该县政府发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分别对两企业作出责令关闭铁砂加工生产线的行政处罚决定。两企业不服,分别于2007年1月向安庆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月2日分别作出维持县政府对两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潜山县福建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潜山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城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铁砂加工生产线生产铁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县政府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两企业进行处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作者:韩承友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