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院新闻 [ 关闭 ]  

法官释明保险法律 老案破解全额执结
 
  安徽法院网讯 4月4日上午,在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执行庭的办公室里,申请执行人孙普林的妻子拿着从法院领取的57320元,一个劲地对着承办法官说:“谢谢,你们法官一口水都没喝我的,一根烟都不抽我的,这么快就把我这事儿给办好了,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谢谢你们。”
  事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12月25日3时许,孙普林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王家祥驾驶皖P07817小货车沿高淳县由东向西行使至史家村路段,与迎面郑力强无证驾驶的皖P07418农三轮交会时发生碰撞,致农三轮侧翻于公路南侧圩下,结果造成车内乘客孙普林等人受伤。该事故经高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家祥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力强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孙普林无责任。2004年9月6日,高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王家祥赔偿孙普林54308元,而当时王家祥无钱给付,便出具了欠条1张,并约定2004年10月15日给付。后因王家祥到期未能给付,孙普林向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5年4月5日作出(2004)高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限被告王家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普林赔偿款54308元。本案诉讼费3012元由被告王家祥负担。
  2005年11月9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接受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受理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家祥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肇事车辆已变卖,但有第三者责任险。王家祥的妻子胡腊梅在古泉啤酒厂上班,月工资700余元。2006年4月21日,宣州区法院将受害人的全部材料及本院提取保险理赔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人保泾县支公司。同年6月,保险公司以王家祥肇事后逃逸为由拒绝赔偿。同年7月,宣州区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王家祥之妻胡腊梅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胡腊梅没有对该裁定提出异议。7月20日,宣州区法院在古泉信用社扣划胡腊梅工资7300元,并裁定要求该信用社每月提取胡腊梅工资600元,每6个月支付一次。2007年2月,法院又裁定再次扣划胡腊梅工资3600元。
  案件执行到这个地步,此案本可搁置,但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胡腊梅行使了法律释明,鉴于人保泾县支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建议王家祥、胡腊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胡腊梅听从了法官的建议另行诉讼,案经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王家祥人民币42500元并承担该案的相应诉讼费用,合计5万多元。人保泾县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2007年3月9日,人保泾县支公司将该案理赔款汇至宣州区法院。两笔扣划的款项及保险理赔款已能全额执结。承办法官遂通知申请执行人孙普林来领取,结果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作者:谢跃华 王晓红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