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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耐心说法   被执行人承诺履约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花山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涉案标的七十余万元的买卖合同案件。执行法官往来马鞍山与南京之间数次,终于感动双方当事人,权利人主动做出让步,被执行人也自觉先行给付20万元,余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0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京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签定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南京某公司向陈某出卖一台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QUY50型履带起重机,价款118万元,陈某先付50万元,余款由陈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同时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签定后,南京某公司按照约定发货,而陈某以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事宜。南京某公司未能取得剩余货款以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南京某公司签定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致使原告未能取得相应的货款。对于陈某提出原告所供起重机存在质量问题,因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陈某未能在合理期限向原告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视为起重机符合约定,陈某抗辩理由不当,已构成违约,应负纠纷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南京某公司支付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计七十余万元。
  陈某因未能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南京某区法院申请执行,虽然陈某有价值远超过执行标的额的股权被冻结,但处分股权难度较大,因陈某住处在马鞍山,该法院依法委托花山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仍然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并在法院下达传票的法定情形下不到庭。执行局执行人员先后4次赶赴南京,尤其是在春节前,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执行人员不顾周末已经下班赶赴南京,通过法官的耐心开导和对工作的尽心尽职,感动了双方,权利人同意做出让步。近日,陈某家人筹款20万元交给申请人南京某公司,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清。

  

作者:盛厚斌 方沈龙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