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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3月12日,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身患胃癌的原告赵刚(化名)及其家人终于松了口气,因为他们急需的化疗费用有了着落。 2000年7月,赵刚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主险平安康泰、附加重疾及附加住院安心保险、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依合同约定,赵刚及时全额支付了保险费。2006年5月,赵刚因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被确诊身患胃癌,赵刚随即在马鞍山市某医院和江苏省某医院接受治疗。后赵刚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则以赵刚在投保时未告知病史为由,拒绝赔付。赵刚遂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诉讼中,承办该案的刘法官了解到赵刚身患胃癌急需化疗费用,遂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力求尽快解决双方纠纷。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刘法官多次召集赵刚与保险公司双方在一起进行协商。3月12日,保险公司一方最终被法官的责任心和赵刚的艰难处境所打动,同意立即支付赵刚保险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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