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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高墙内进行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虽然普通,但办案地点却不是在法院,而是在阜阳市看守所的高墙内,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08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某支行起诉冯某、余某借款合同纠纷,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把应诉材料邮寄送达给两被告,但不久两份邮件均被退回。经调查,被告冯某因涉及一起刑事案件,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机关逮捕,关押在宿城区沭阳看守所,因此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了该案件的审理。
  十个月后,该院恢复了审理,2008年11月3日清晨,案件承办法官李孝荣庭长与书记员夏道响及原告当事人一起趁着大雾,前往江苏省宿迁市送达应诉材料并调查此案情况。到了宿城区法院后,相关人员告诉他们,刑事案件判决已生效,他们也不知道冯某现关押何处,让法官前去沭阳看守所调查了解。随后,法院一行人员便去了沭阳看守所,却再次扑了个空,被告知冯某已被阜阳市公安局押至阜阳市看守所,此时已接近下午五时。“现在时间紧迫,我们要抓紧时间现在出发,不能在这里等”李庭长当即决定连夜赶往阜阳市。到达阜阳已是晚上十一时,行程达到一千余公里,同志们都非常疲惫地进入了梦乡。
  次日办案人员来到阜阳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告诉我们,冯某因涉嫌另一起刑事案件,现正被阜阳市颖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办案人员又找到颖州区检察院,由于案件的承办人员正在颖州区法院参加其他案件的庭审,于是,办案人员又马不停蹄地赶到颖州区法院,“庭审还没结束,我们就在这等她吧。”李庭长说。一直等到中午十二点庭审才结束。下午,承办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在检察院的协助下,办案法官在看守所见到了冯某,李庭长抓紧时间向其询问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其送达了应诉材料等相关材料,在问话中又得到了另一条非常重要的线索——被告余某与冯某是夫妻关系,现也被关押在此看守所。办案人员很惊喜。由于二被告系身份关系特殊,并且同时被关押,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二人是不能在一起对此案进行调解,李庭长灵机一动,征求冯某与原告代理人的意见,积极主持双方调解,先将双方意见确定后,再与余某进行调解。然而,问题又来了,当办案人员要求见余某时,看守所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余某正处于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如果提押此人,必须有颖州区法院协助提押才行,此时,太阳已经落山,又到了下班时间。
  11月5日,在颖州区法院的协助下,办案法官在见到了关押在颖州区看守所的余某,法官向其讲述了案件的内容、送达了应诉材料并说明了来意后,其对借款事实认可,表示同意双方的调解意见。
  办案人员三天行程三千多公里,辗转两省两市六家单位,几经周折,尘封十个月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圆满结案。
  

作者: 张建 夏道响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