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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东至县人民法院以“三个至上”为指导,不断完善执行款物管理制度,今年以来,该院执结标的额达370余万元,未出现一例违规违纪现象,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东至法院不断规范执行款物交付工作,施行执行款物交付内勤负责制,即规定执行局设立执行款、物台帐,内勤负责对执行款收付的登记和办理执行款物交付工作。执行款的管理实行人款分离,执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执行法官外出执行,确需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到内勤处领取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印制的收据,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收取的现金和票据,现金在24小时内交到立案庭的一个收费窗口,该窗口是中国农业银行东至县支行在法院设立的代办点,县财政通过银行设立了专用户头,执行款进入县财政在法院设立的专用户头,票据、收据由内勤收回并记入台帐。 对应当交付申请执行人的现金、物以及通过扣划执行到账的款项,由执行案件承办人通知申请人,领款人持有效证件由承办人在执行局内勤台帐上签名,注明解付金额,然后领款人填写领款申请表,随后的报批、领款等程序性事务由内勤协助领款人办理,改变以往由领款申请人自已跑庭、院领导及财务室申批的做法,提高了办事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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