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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大家都是乡里乡亲,能有这个结局大家都满意!”10月中旬,当承包人熊某从承办法官手中拿到了7户户主交来的14000元房屋保修金时,感慨地说到。至此,原告熊某状告牛头山镇7户人家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该镇司法所的协助下终于调解成功并当庭清结。 这是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在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调解机制,建立立案前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立案后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新方法后又取得的一次成功。 今年10月份,在接到安徽省高院和安徽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后,贵池区法院即根据上述《若干意见》的要求,总结以往调解经验,进一步规范以往调解做法,建立健全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和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结合的新机制。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法院在立案前就积极引导当事人先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当事人坚决拒绝的除外)。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相关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受委托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及时向法院报告调解情况。 与此同时,贵池区法院尝试建立从乡镇司法所,基层调解委员会中确定诉讼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所属乡、村部分简易民商事案件的委托调解工作,通过建立基层立体调解网络,化解民间纠纷,成效明显。 通过上述做法,目前贵池区法院近八成的民商事案件都以调解结案,有力地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审判压力,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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