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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 老人与养子和解
 

  安徽法院网讯 方某今年60岁,四年前丈夫去世。丈夫去世的第二年,方某找了个新老伴,与方某共同生活的养子吕某对此有看法,双方关系紧张并引发矛盾。方某一纸诉状将养子吕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与吕某的收养关系。近日,旌德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特殊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双方协议继续保持原有的收养关系,吕某作为养子承担方某每月生活费、医疗费等相关物质责任,并给予方某更多的精神关怀。该案圆满解决,不仅消除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了老人的晚年生活,同时也积极实践了和谐社会老有所养的理念。

  1973年间,方某夫妇收养8岁孤儿吕某,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双方开始共同生活。方某夫妇一直未生育子女。2001年4月11日,在当地村干部和部分亲戚的见证下,方某夫妇与已成家独立生活的吕某就赡养具体事宜达成书面协议。2004年8月,方某丈夫去世。为精神慰藉,方某找了一个新伴侣,对此吕某颇有微辞,双方关系开始紧张。2008年4月21日,方某以吕某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吕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吕某与原告方某夫妇生活多年,有着深厚的亲情,被告也一直认为赡养原告是其应尽的义务。近半年来,因为原告另寻老伴,被告时常与其发生冲突,遂起解除收养之意。方某现年事已高,劳动能力逐渐丧失,需要子女的赡养和关怀。如解除收养关系,必将影响方某的晚年生活。为此,承办法官从关爱老人、尊重老人,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和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角度注重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耐心说服开导。方某在听取了法官对该案详尽分析和中肯的建议后,同意与养子和解。吕某也作了积极的表态,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作者:吴利民 洪宝余 吴慧琳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