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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铜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胡松华堪称又“小”又“老”,说他“小”,指的是年龄,胡松华很年轻,今年才36岁,说他“老”,指的是法律执业经验,胡松华1991年7月从安徽省司法学校毕业后分配至铜陵县人民法院,在法制天地里已摸爬滚打了17年。17年来,他从一名书记员做起,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从助理审判员走到了审判员,从执行员走到了执行庭副庭长的岗位。
善执“骨头案”
已经三天了,胡松华与执行庭的兄弟们已经蹲守了三天,就像有些电视情节一样,猫着腰躲在障碍物后面,目光炯炯,一刻不敢松懈。
当时铜陵县小岭煤炭(集团)总公司举步维艰,很多外债没有收回。其与被告繁昌县荻港镇政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00年12月判决荻港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煤炭款19.2万元。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方仍拒不履行义务,原告遂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荻港镇政府以暂无履行能力为由仅付款3.9万元,余款15.3万元迟迟不付,执行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该镇领导置之不理。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原告方的债权,县法院根据异地执行的种种情况,研究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完备了相关执行手续,胡松华等5名执行人员赶赴荻港。经过多方明查暗访,得知该镇刚买了一辆道奇轿车。而该车出车在外,执行人员并未看见该车。胡松华当机立断:兵分两路蹲守。为了不打草惊蛇,他们做了“隐形人”。功夫不负有心人,三天后,终于在该镇的某一路段,将这辆道奇轿车拦截,依法扣押到县法院,迫使对方在10日内全额履行了欠款,此案得到圆满执结。
像这样的案件,胡松华执行过很多。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委托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胡松华从立案到办结,仅用了一周时间,当申请人接到法院的领款通知时十分惊讶,一再表示感谢。
执行“和”为贵
在执行工作中,胡松华深化和谐执行理念,运用多种方法力争“执行和解”,“没有解不开的结,关键做个有心人。”他说。他一改过去认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的,都是应当禁止施行的”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都是可以尝试的”,他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兄弟法院的成功经验,大胆探索新方法。深化执行公开理念,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将执行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改进执行的方式方法,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因势利导,谨慎采取强制措施,坚持“多动口,少动手”,对于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矛盾激化、暴力抗法的案件,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因执行不当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005年3月7日,胡松华与同事再赴浙江。该案是由市中院指定执行的案件,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是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为浙江华宝实业集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胡松华在接案之初便到过浙江,可收效甚微。回来几经研究,他再赴浙江。找到了案件相关人员展开“攻心战”,不仅如此,他还“多管齐下”地与当地工商、房产、公安等部门联系,对“关键人物”实施动态管理。终于,被执行人态度“积极”起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人民币60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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