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和蜀山区司法局联合发文,正式实施《关于加强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成立了蜀山区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蜀山区法院各庭室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与蜀山区各司法所建立对口联系。 该《实施意见》详细规定了委托调解的范围、程序、阶段、要求、期限、考核等内容。今后,蜀山法院在受理离婚、继承、收养、相邻权等纠纷前,以及在案件审理期间,均可根据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委托各司法所及镇、街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或由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指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将根据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在期限内完成调解,并及时将调解结果书面反馈给法院。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有指导的义务。蜀山法院将每年为人民调解员组织一次集中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