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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8月15日在一阵阵鞭炮声中,被执行人朱玉河给蒙城县人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并连连说蒙城的法官不但给我解决了纠纷,还帮他促成一起大买卖。 被执行人朱玉河等33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共同出资480000元组建股份制企业,成立通州振兴中药饮片加工厂。2002年,该加工厂转让后经工商登记将变更为北京杏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厂全体股东收到的转让费扣除463200元作为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外,下余款按出资比例分割。4632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杏林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代为缴纳。北京杏林药业有限公司因代为缴纳税费与朱玉河发生纠纷,并于2005年9月向谯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云河返还北京杏林药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151770元税款。2005年11月8日谯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北京杏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朱玉河的诉讼请求。北京杏林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4月1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亳民一终字110号终审民事判决,判决朱玉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北京杏林药业公司151770元,2006年6月12日北京杏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谯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迟迟未有执行结果,当事人甚为不满。 今年亳州中院开展交叉执行活动,将此案指定蒙城法院执行。蒙城法院接到此案后,李廷峰法官认真阅读卷宗,查找此案不能执行的症结,并及时与双方当事人电话取得联系。从中得知被执行人朱玉河是一位从事中药材经营的商人,北京杏林药业有限公司是加工中药材厂家,急需一批半成品中药材。蒙城法官从亳州是“药都”的优势考虑,到北京杏林药业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提议朱玉河供应给该中药材,然后从营业额中扣除执行款项。然后又做朱玉河工作,要求做生意要诚实信用,保证药材质量等等。经过几个小协商,在互惠、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被执行人朱玉河与申请执行人北京杏林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壹仟多万元的药材供应合同。申请执行人北京杏林药业有限公司感谢蒙城法官从中和解,使其能从“药都”亳州得到优质的药材,及时给法官办理案件执结手续,并委托被执行人朱玉河给蒙城法院执行法官送去杏林药业的感谢信。被执行人朱玉河同时也给蒙城法院送来了锦旗,对蒙城法官使他们得到双赢,并使纠纷得以解决,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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