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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承包起波浪 南谯法官平风波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一村民组与该村民组成员刘某水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改变了以往单纯地一判了之的做法,成功地进行了调解。通过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矛盾得到根本解决,实现了原、被告双方和谐共赢。

  早在2003年3月6日,南谯区沙河镇九面塘村前进村民组将本组的面积约26亩七口水塘,承包给了组员刘某,承包费为1.3万元,期限为15年,即从2003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6日止。

  2008年4月3日,前进村民组以该合同签订时没有经过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原村民组长与刘某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损害了集体利益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水塘发包时,该组的部分村民代表到场开会研究并做了记录,此次会议做出了将该组所有的七口水塘发包给刘某的决定。该水面承包合同已经履行了长达五年之久,该村民组的其他成员都知道,且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因此该合同签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另据了解,该村民组正在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现在该村民组其他的土地均已平整好,急需把部分水塘推平改造,否则影响今年的耕种。

  该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原告村民组败诉,固然维护了被告刘某的权益,但中低产田改造计划将不能顺利开展,也不利于该村民组的长远发展;如果原告胜诉,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一方面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足,另一方面被告所养的草鱼和白鹅正处于成长期,可能现在就要处理掉,意味着被告将承受巨大的损失。这样矛盾就会激化,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根据农村的特点,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灌溉用水,如果把所有的水塘都推平的话,将不利于农业生产,其中的一口塘——“大坝塘”因为位置特殊,有必要推平,其他的塘没有必要推平。面对这种情况,该案主审法官多次找原、被告谈心,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按照既要兼顾集体利益,也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刘某将所承包的大坝塘让出给原告推田,原告给被告刘某5000元作为补偿,原告另外给被告一亩地栽桂花,其他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这样的结果,原、被告双方都很满意,达到了双赢的目的。

  

  

作者:王秀宗 李中明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