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为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基层民商法官在“和谐构建”中的职能作用,7月31日,定远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提高民商事案件质量》的专项指导意见,从组织领导、文书审批、审判质效数据发布以及对办理不合格案件法官进行惩戒等方面,对民事审判寓检查、监督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 自2004年以来,该院民商法官审理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15000余件。如此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和各种新类型案件源源涌入法院,不仅对该院民商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相对于案件的连年攀升,法官人手短缺的矛盾加倍突显。面对新要求和新挑战,定远法院通过对民商法官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等项数据的考评,科学地考量案件的质量和本院法官司法为民水平的优劣。 该意见大致可概括为“成立一个组织、落实三项制度、推行五项措施”:一个组织指成立民商事案件质效指导小组,由一名院长担任组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和相关业务庭庭长为成员。具体职责:对全院民商事案件的质效进行指导。指导方式:旁听庭审、参与评议,定期对民商事案件质效进行总结、分析,评估。三项制度指:每月对案件质量评查、发改和再审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召开民商事审判工作联席会议,研讨一段时期的民商审判。五项措施具体包括:旁听庭审并作出讲评、参加案件评议、复杂疑难案件庭内组织研讨、裁判文书分级审核签发、成立审理专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以及对办理不合格案件审判人员进行惩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