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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家住郎溪县毕桥镇的陈某来到郎溪法院,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为民解难”的锦旗送到了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手中,一再表示感谢并请求对其过去的误解予以原谅。 陈某于1996年2月随同乡黄某到北京打工,至同年10月,黄某累计拖欠陈某工资款1907元,陈某多次催要黄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2006年12月,陈某诉至郎溪法院,案经审理,依法判决由黄某一次性给付陈某欠款1907元及相应利息。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仍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某遂于2007年4月26日向郎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上门执行,发现黄某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暂时执行不能。对此,陈某不能正确对待,多次向有关部门写人民来信并上访,声称既然法院判决其胜诉,就应该立即兑现。针对陈某的行为,执行法官多次向其做解释工作,告之其耐心等待黄某的出现,一旦发现黄某的下落随时电话联系执行法官。2007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陈某打来电话称黄某已从外地回来。得知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驱车赶往黄某的住处,将黄传至法院。然而经过了解,此“黄某”真实姓名为许某,并非彼黄某。许某反映,黄某系其弟弟,已于1990年6月意外死亡,后其一直使用黄某的身份证直至2001年2月才重新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身份证,1996年,许某系以黄某的名义对外实施了具体的民事行为,陈某的1907元债权即当时许以其弟黄某的名义形成的债务,同时许某表示对自己所欠款愿意给付。执行法官经与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联系核实,许的陈述真实可信,据此依法作出裁定,变更许某为该案为被执行人。但许某此次回乡是由于在外打工发生劳动事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差,暂无给付能力,经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当陈某从法院领回被拖欠的工资及相应利息后,遂对自己误解法官的行为感到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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