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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多亏了你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否则真的不知这笔款会拖到何时!”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吴某等6人从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法官手里接到执行款17500元时,感慨万分地说。 六位申请人系吴某生前所生子女。2007年7月8日17时,被执行人苏某驾驶车辆与骑人力车的申请人的父亲吴某相撞,致吴某受伤,同年9月,吴某因病情恶化死亡。经淮南市交警大队认定苏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该损害赔偿案经田家庵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系实际车主)赔付吴某的子女(六位申请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17000余元,苏某及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70405元。2008年7月初,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2008年7月10日,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周立新找到被执行人胡某,胡某的抵触情绪很大。经法院了解,胡某认为自己虽是实际车主但并不是肇事司机,挂靠公司和驾驶员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拒绝履行义务,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周立新法官本着和谐司法的原则,于7月16日上午再一次找到被执行人胡某,向胡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说服工作,最终胡某被执行法官的耐心所感动,当场对受害人家属表示道歉,最终,双方和解,胡某一次性支付了应付的全部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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